【案例分享】民间借贷新规出台后,逾期利息如何主张?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新规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新规定对于逾期利息进行了修改。新规中对于“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规定仅为“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实务中,逾期利息

【案例分享】民间借贷新规出台后,逾期利息如何主张?

【案例分享】民间借贷新规出台后,逾期利息如何主张?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新规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新规定对于逾期利息进行了修改。新规中对于“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规定仅为“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实务中,逾期利息如何主张?

  案情介绍

  2019年5月23日,被告青岛某公司向原告威海某公司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5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于2019年8月22日到期时还本付息,并约定逾期不还,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借款人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后期,被告青岛某公司偿还元,尚欠元未付。原告威海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院认定

  结合原告威海某公司提交的借条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已经实际提供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未及时清偿借款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原告与被告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未在还款期限内清偿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原告主张的利息起止时间并无不当,但其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并无充分合理理由,本院酌定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律师解读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在“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过去的实务中,出借人一般都是按照年利率6%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但新规出台之后,仅规定了“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不再明确按照年利率6%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上述的判决,可以看出目前法院的裁判观点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来支持逾期付款利息。同时,从该新规修改的目的出发,法院按照LPR来支持逾期付款利息也是相对合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供稿人:山东文斌律师事务所李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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