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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来
了
长久以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活动也非常活跃,很多时候都是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往往只是简单的写了张借条或欠条,很多都是写粗略的、简单的写了份,并没有很规范,甚至有时会碍于面子,连借条都没有,一旦发生“借钱不还”的纠纷时,就会产生很多的问题,那么根据本文的题目,我们可以引出几个问题:
一,即然是逾期利息的主张,那么双方是一定有约定借期的,如果没有约定借期,并且也没有约定利息,是无法主张利息的。
二,在借期间内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那能否主张逾期期间的利息?
如果借期内未约定利息的,那出借人是不能主张借期的利息的;一旦逾期未还款的,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利息的,可以自逾期之日起,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标准计息,直至借款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在借贷期间约定了利息的,但未约定逾期利息,能否主张逾期期间的利息?
1,对于借贷内利息的约定,明确规定了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约定的利率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为限。利息的是不得在本金中预先的扣除,否则是以实际的本金为基数利息。
2,如果未约定逾期利息的,那么出借人可以根据双方在借期内约定的利率,主张利息的。
3,对于逾期利息,双方是可以自行约定的,可以约定低于或高于借期内的利息,但仍然应当以一年期LPR的四倍为限,其中包括了有关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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