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我又来了。今天再和大家絮叨絮叨网贷诉讼中,需要注意的一些地方:
1、原告主体资格
网贷诉讼中,原告可能是原始出借人(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债权受让人,代偿人(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
除了原始出借人外,其他主体作为原告的,债权都进行了某种意义上的流转或者转化,比如原告是债权受让人,其债权是原始出借人或者上一手债权人转让给它的;原告是融担公司,其享有的债权是追偿权,基于其代偿行为产生,不同于原始的借贷债权,但可以视为债权的一种转化。
因此遇到诉讼中,原告不是原始出借人的,可以重点关注一下原告是否合法享有了对自己的债权,比如债权转让关系是否成立、是否履行了必要的通知义务、原告是否支付了债转对价,保证人是否履行了还款义务等等,尤其是债转链条过长的情况,需要重点关注。如果原告取得的债权有瑕疵,或根本尚未取得对自己的债权,那么其有可能不是适格的原告,法院将依法驳回他的起诉。
2、合同效力
关于合同效力,合同法、民法典、民间借贷新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文件、行政法规中都有所涉及。网贷诉讼中,合同效力也是法院重点审查的问题。对此,我们在诉讼中可以重点关注一下出借人的资质、经营范围;保证人的资质、经营范围;资金来源;是否是职业放贷人、合同是否被修改,合同签订过程等事项。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利息一般只需按照LPR标准计算,多还利息也可以进行本金冲抵。
3、律师费
律师费分歧,主要在于律师费是否纳入到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的范围内。
民间借贷新规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里有个问题就是,上述规定中的其他费用包不包含律师费,如果包含,那么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合计不能超过LPR的4倍。
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包含,有法院认为不包含,最高法院的有关判决也并不一致,而且和案由也有关系,但还是那个原则,这些不同的司法实践观点,不妨碍我们主张对自己有利的观点,每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最终还是要看受理法院的具体判决。当然,如果想更好的说服法官或是预判一下法官对于这个问题的意见,可以在诉前搜索一下受理法院作出的类似判决,一般同一法院不会作出意见相反的判决。此外,搜索其他法院所作的对自己有利的判决,提供给法官参考,也能增加说服法官的几率,毕竟最高法已经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同案同判。
4、调解
调解贯穿民事诉讼程序始终,法官也愿意促成原被告双方调解。对于借款人来讲,个人认为调解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式。调解的达成一般都建立在减免的基础上,通过调解免除一部分债务,获得看到见的利益还是不错的。
提醒大家一点,调解之后自己又觉得亏的,是不能上诉到上一级法院的。而且,如果调解之后未能按时还款,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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