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19年3月15日,被告B通过网上信用贷款系统提交个人身份信息进行贷款申请,原告A线上审批通过被告的贷款申请。合同约定,借款人为B,贷款人为A,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循环贷款。被告B贷款申请获得的审批额度为.00元,申请额度期限为12个月,被告B申请借款金额为.00元,利率值为6.90%,贷款用途为日常消费,还款方式为规则还息,到期还本息,还款周期为每月。同日,原告A将.00元贷款发放至指定的被告账户。后,被告B未按期偿还本息,截至2020年11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5元,罚息2819.01元,本息共计.36元。
【法官说法】
B与A通过网上信用贷款系统签订的网络循环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A按约履行了贷款的发放义务,被告B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A要求B偿还借款本金.35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1月17日的利息罚息2819.01元及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源:淄博市淄川区法院
编辑: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