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8,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远鑫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晋华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2020)晋0311民初375号)载明,原告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远鑫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晋华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阳泉农商行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山西远鑫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及利息.82元(截至2020年4月20日),以及至清偿完毕之日滋生的利息,被告山西晋华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中,阳泉农商行变更明确诉讼请求第1项为:判令被告山西远鑫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元(截止2020年5月31日),合计元;被告山西晋华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查,2012年6月30日,被告山西远鑫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阳泉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原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6月30日至2013年6月28日;合同约定年利率11.%,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被告山西晋华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告至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故起诉。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的民事案件,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额超出了基层法院的受理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瑞军、闫波为阳泉农商行工作人员。而关于这笔诉争贷款,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此前已两次起诉被告。
一笔贷款,三次诉讼,历经五年,统统被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驳回,无一例外。
2018年8月6日,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晋0311民初629号民事裁定书。该司法文书载明:经审查认为,原告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后,未能在该院指定时间内提供被告山西远鑫商贸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该院无法向被告山西远鑫商贸有限公司送达起、应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是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红,系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特别代理。
2016年7月20日,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出具(2016)晋0311民初422号民事裁定书。该司法文书载明:
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山西晋华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是次委托代理人郗秀梅,系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
综观三次诉讼,发现第一次起诉不能提供被告晋华通能源准确送达地址(已提供被告远鑫商贸地址),第二次起诉不能提供被告远鑫商贸准确送达地址(已提供被告晋华通能源地址),前两次诉讼均提到诉争贷款约定借款期限1年,最后一次未提及贷款期限。
借款人山西远鑫商贸有限公司目前已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徐辉被限制高消费。远鑫商贸股东为山西远鑫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多条失信信息(俗称老赖),实际控制人赵笑长犯集资诈骗罪,已于2018年11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不良贷款,阳泉农商行6年追讨无果,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从三份司法文书所载内容,也可窥一斑。
资料显示,阳泉农商银行前身为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过改制为农商银行。2019年11月29日,山西银保监局批复阳泉农商银行开业申请,同年12月16日,阳泉农商银行正式揭牌开业,注册资本为190,000万元人民币,下设8个支行、43个分理处、15个储蓄所,耿立涛任董事长,韩向军任行长。
违规违规吃进2020年1-3号罚单
阳泉农商行成立后不到3个月,即受到央行阳泉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
2020年3月5日,央行太原中心支行网站发布阳泉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阳银罚字2020第1号、2号、3号,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荫营支行、义井支行存在4项违法违规行为。
阳银罚字[2020]第1号显示,阳泉农商银行存在2项违法行为类型,分别为违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管理要求,征信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备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员用户发生变动未按规定备案、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超过期限报送账户撤销资料。央行阳泉市中心支行对其处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阳银罚字[2020]第2号显示,阳泉农商银行义井支行存在1项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超过期限报送账户开立、撤销资料。央行阳泉市中心支行对其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阳银罚字[2020]第3号显示,阳泉农商银行荫营支行存在1项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超过期限报送账户撤销资料。央行阳泉市中心支行对其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股东变相抽逃出资
企查查APP显示,阳泉农商行有两笔股权出质有效。其中一笔为2015年6月23日,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质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3500万元。
截至2019年末,山西南娄集团持有盂县农商行5775万股,在山西盂县农商行贷款余额1.2亿元,存款余额24.31元。
山西盂县农商行曾于2019年6月28日、9月30日各支付3亿元人民币投资入股阳泉农商行,目前持股比例为15.7895%,为第一大股东。
南娄集团向阳泉农商行质押盂县农商行股权,这与银保监会的处罚中经常出现"接受本行股权"、"变相接受本行股权"、"变相抽资"像极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银监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明确要求"严查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
截至2019年末,阳泉农商行资产总额209.93亿元,实现营业收入9.69亿元,净利润1.9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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