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格权纠纷上诉案件。王某以装饰房屋为由向某银行借款后,仅偿还了部分借款,剩余借款未按时偿还。经某银行数次催收后,王某才全部还清银行借款。在逾期还款留下不良记录后,王某将某银行诉至一审法院,认为某银行侵犯其人格权,诉求某银行消除其征信记录中的逾期记录,恢复征信。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以某银行未告知及其书面授权,将不良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侵犯其人格权,上诉至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王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采取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借款期限届满后,某银行多次以书面方式催告借款人王某还款,王某才将借款全部还清,某银行将不良信息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是借款人王某未按期还款的违约行为造成的,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且某银行作为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王某的不良信息系其法定义务,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人格权的认定,主要包括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王某逾期还款情况属实,某银行报送王某的不良信息并未侵权,不存在信用评价不当的情况,故不承担民事责任。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更精准地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尤其是列明了禁止侵害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详细的规定了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同时也给案件审理提供了准确的依据和标准。
案例启示
众所周知,金融借款逾期还款会在征信系统中留下不良记录。个人征信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维护好个人信用记录非常重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征信记录,要保持良好的理性借贷行为,不宜过多频繁贷款,避免负债率增高;养成良好的还贷行为,及时足额还款,保持良好的征信,共同营造诚信社会。
主编:王达哇
审核:李国龙
供稿:张林云
编辑:当子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