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还清借款,能否用抵押物抵债?还得看《民法典》怎么说

随着经济生活的快速开展,社会上的融资需求越来越多,房产抵押借款也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是,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后,出借人可否以房产抵债的方式直接将房屋据为己有?近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民间借贷纠葛案,认定以房抵债的商定没有

逾期未还清借款,能否用抵押物抵债?还得看《民法典》怎么说

逾期未还清借款,能否用抵押物抵债?还得看《民法典》怎么说

  随着经济生活的快速开展,社会上的融资需求越来越多,房产抵押借款也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但是,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后,出借人可否以房产抵债的方式直接将房屋据为己有?近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民间借贷纠葛案,认定以房抵债的商定没有法律效能,出借人只能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借款800余万抵押房产,逾期未还清出借人欲占房子

  2017年8月,被告黎某向被告刘某借款元,双方签署《借款合同》,商定借款期限2年,被告同意将其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花园的房产(现市价300万元)过户给被告,借款期限届满时,被告若还清一切借款,被告则将抵押房产过户给被告;被告若未还清一切贷款,被告则将抵押房产按市场评价价钱定价,自动转为抵扣被告所欠被告局部借款,未抵扣完局部被告3天内必需全部清偿。

  2015年9月,被告将涉案房屋过户给被告,并于2019年8月实践托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被告遂向坪山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被告支付被告借款本金元及利息,涉案房屋归被告一切。

  庭审时,法院向被告释明,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商定的假如被告到期未清偿债务则涉案房屋归被告一切的合同条款无效。被告经法院释明后,将诉讼恳求变卦为请求被告立刻归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对涉案房屋折价、变卖、拍卖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坪山法院判决"以房抵债"没有法律效能

  合法的民间借贷遭到法律维护。被告提供的收据、《借款合同》、房产证、《借款明细》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关于被告请求被告立刻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恳求,契合双方商定,法院予以支持。

  《民法典》重新解析流押条款,维护债权人利益

  被告诉请的到期不能还款以房屋抵债,是法律制止的"流押条款"。所谓流押条款,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合同中商定假如在债务实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一切权转移为债权人一切。《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则:抵押权人在债务实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商定债务人不实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富归债权人一切。这是物权法制止抵押双方当事人设立流抵押条款的强迫性规则。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该条款将原来物权法中关于流押条款的禁止性规定改为了限制性规定,明确流押条款的法律后果:担保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担保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债权人只能依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的规定有助于厘清实践中因流押条款效力问题产生的争议,也增加了交易行为后果的确定性,有利于更加平等地保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

  原告不能直接要求法院认定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只能依法认定就抵押的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该抵押房屋在经过依法评估、拍卖等清算程序后,所得款项依法优先用于偿还原告借款。

  这部《民法典》被称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有7编84章共1260条。从你的出生、读书、工作、买房、买车、结婚、生儿育女、分家析产、安享晚年,总之从生到死所经历的所有事情,全都被这本法典既约束着,也保护着。

  所以说生活不易且多磨难,遇人不淑、识人不善常有之;无妄之灾、意外之事时常有之;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之事常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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