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资金周转需要,借款人将名下车辆质押给对方,可是还款拿回车后发现居然有11条违章记录。近日,越想越气的借款人陈某将对方告上法院,索赔15万元。
陈某:“当时我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向他借钱,许某说不放心,叫我把车押在他那里。但是车主还是我的名字,也说好不能开的,他怎么能随便开出去呢?”
许某:“车子抵在我这里一年多了,他超过还款期限还没有还钱,我开开怎么了?”
庭审现场,双方对于质押车辆能否使用的问题各执一词。
原来,2018年7月,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许某借了2万元并将他名下的小汽车质押在许某处,同时出具了一份汽车质押说明,注明“期限为二个月,于2018年9月前归还借款并赎回车辆”。
然而,直至2019年8月,借款已逾期12个月,陈某却依然因资金周转紧张无力归还借款,也没办法取回自己的汽车。
2019年10月,许某向德清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归还借款,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于当月18日前归还借款。10月21日,陈某依照判决归还欠款并从许某处取回了质押的车辆。
本想着双方再无纠葛,谁知……
陈某把车开回家后一查,发现车上有11条违法记录,时间主要集中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间,都是在车辆质押给许某期间发生的,显然许某在此期间多次驾驶过自己的汽车。
陈某认为,虽然他质押在许某处的车辆超过了约定赎回日期,但在没有办理合法的过户手续之前,车还是自己的,许某没有资格擅自使用车辆。
于是,陈某向德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支付车辆使用费15万元。
而许某则认为,他的“真金白银”被陈某借去一年多,也没有收取高额利息,车子押在自己这里,停着也是停着,偶尔开一下还能帮助陈某保养车的发动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许某在保管质押车辆期间,未经原告陈某同意,擅自使用陈某的车辆,应向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即使陈某还款有逾期,许某可按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其作为债权人的权利,以追索借款本息的方式进行救济,双方并无约定逾期还款出借人有权无偿使用质押的车辆。
因此,许某擅自使用陈某质押的车辆,应向原告陈某赔偿车辆使用费7000元,并支付使用期间产生的违章罚款1500元。
宣判后,许某服判,支付了车辆使用费和罚款,未提起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某向许某借款,作为还款的担保,将自己的车辆交由许某保管。陈某如到期不归借款,许某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对车辆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这期间应妥善保管车辆。可是,许某未经陈某同意,擅自使用车辆,产生了违法记录并对车辆造成一定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结合许某的使用情况及车辆状况,支持陈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Theend
来源|德清法院莫干山人民法庭
文字编辑|顾帆
排版编辑|沈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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