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银行还款,停在路边的汽车却不见了。几经周折,车主叶女士才打听到,因为自己还车贷逾期17天,担保公司将自己的车扣押了。叶女士家属找到担保公司,对方承认车在担保公司,但因叶女士逾期还贷款,要承担10余万元的违约金。
8月10日下午2时许,叶女士的弟弟开着姐姐的车去银行还款。还完款后,叶先生出门一看,自己停放在路边的车不见了。叶先生赶紧四处打听。几经周折,叶先生了解到,姐姐的车是因为逾期未还贷款,被担保公司人员开走了。
8月11日,叶先生来到西安融通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公司)。融通公司人员承认叶女士的车确实在公司,因为叶女士没有按时还款,需要承担违约金。
“融通公司的人员提出了3个解决措施。”叶先生说,一是叶女士将车贷全部付清,并承担10余万元的违约金,便可以将车开走。二是融通公司承担起叶女士的贷款,并付叶女士3万元,车归融通公司所有。三是融通公司不退押金,叶女士再交2万元押金及5万元保证金,可以继续按揭。
这3种解决方式,叶女士都无法接受。叶女士表示,出了这回事后,自己不愿意继续按揭,想结清全款,但不想也没有任何理由承担高额违约金,更别说再交押金和保证金了。
“当时按揭购车时只领到了一把钥匙,另一把钥匙据说与车的相关手续一起抵押给了银行,担保公司人员是怎么样将自己的车开走的?”叶女士质疑道。
叶女士对记者说,2013年3月,她在陕西华夏汽车有限公司(美国克莱斯勒JEEP授权4S店)买了这辆JEEP牧马人越野车,售价约50万元,买回后进行了改装,全部费用大约为80万元。购车时她打算全款买车,但4S店销售人员杜某不断劝说,加上自己做生意确实需要资金,便通过杜某在4S店办理了按揭手续。“办理按揭手续时,杜某翻到哪一页,我就在哪一页签字。”叶女士说,她信任杜某,杜某告诉她是在农业银行办理按揭,加上又在4S店内,没有太多注意有关协议条款。
叶女士提供的《汽车按揭贷款车辆监管协议》显示,甲方为陕西利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公司),乙方为叶女士。协议规定,如果逾期二期(两个月)以上,甲方作为借款保证人和车辆监管人有权通知乙方停止使用并交回监管(贷款)车辆。但协议中保证金、签订日期等信息为空白。
而在另外一份《陕西利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购车监督管理协议》中,甲乙双方身份与上述协议一致。监管车辆情况显示,乙方所购车辆为牧马人,总价款为46.4万元,首付款为14万元,贷款32.4万元。
“利通公司与融通公司是什么关系我不知道,而且我当时首付共23.8万元。”叶女士说。
8月12日,陕西华夏汽车有限公司销售部郗副总经理说,叶女士的车是在该店购买的,属全款购买,公司不知道该车做了按揭,按揭是销售人员杜某的私自行为。杜某已离职,目前公司也在联系杜某,但杜某不接电话。公司已多方协调,积极配合车主处理此事。
在一张收据上记者看到,该车的车款一共刷卡3笔。叶女士称,第一次刷卡的23.8万元是自己持卡刷的,后面的两笔刷卡账号自己不认识。
8月13日,叶先生拨通了杜某的电话。杜某说,自己当时只是卖车,按揭购车是叶女士与银行之间的事情,要叶女士自己去银行处理。8月14日,记者联系融通公司,工作人员拒绝接受采访。
银行方面表示,叶女士车的相关手续确实在银行抵押。若叶女士偿还了所有贷款后,银行可以将所有手续归还。但车辆不是银行扣押,叶女士需要与担保公司进行协商解决。
西安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认为,该起消费纠纷牵扯到合同纠纷等问题,建议消费者与担保公司以及汽车经销商协商处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魏律师认为,车主与担保公司签有协议,应按照协议履行。若车主认为协议存在问题,可与相关单位协商处理,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担保公司没有强制执行权力,私自将车开走不合理。魏律师提醒消费者,在担保公司参与借款的情况下,要与银行、担保公司三方将借款条款、担保条款约定清楚,签好合同,一定要把所有的合同条款了解清楚再签,以避免带来一些不必要的争议或者损失。
8月28日,叶女士告诉记者,她已经结清了尾款,银行已经归还了有关手续,在向担保公司支付了1万元后,已经把车开了回来。叶女士对这1万元仍存异议。本报将继续关注。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张超周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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