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被开通借贷服务,逾期不还或可影响信誉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平台推出了借贷服务。“这月花,下月还”的消费方式带给了现在年轻人很多便利,但其中也暗藏法律风险。深圳一网友表示,去年7月份的时候,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美团外卖和美团买菜开

莫名被开通借贷服务,逾期不还或可影响信誉

莫名被开通借贷服务,逾期不还或可影响信誉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平台推出了借贷服务。“这月花,下月还”的消费方式带给了现在年轻人很多便利,但其中也暗藏法律风险。

  深圳一网友表示,去年7月份的时候,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美团外卖和美团买菜开通了金融服务——美团月付,贷款了100多元,额度为每月300元。但是自己并没有申请过这项服务,也没有过实名认证,没绑定过银行卡,不知道哪一步骤开通了这一服务。因为自己并不需要这个服务,所以并没有使用,也没有享受优惠券。而是在有贷款的情况下使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了23笔订单。

  该网友并不是被莫名开通贷款服务的第一人,许多网友也纷纷表示自己“骑了个美团单车就被开通了贷款”、“莫名收到美团欠款信息才发现被开通了生活费买单”……涉及业务包括外卖、买菜、打车、单车等等。大多数网友都是误点才导致开通的。

  美团投诉客户经理表示:“大多数人都开通了300元月结账单,这是对优质客户的默认服务”。

  关于“美团月付”

  美团月付是美团官方推出的一款信用支付产品,开通美团月付之后,用户在美团系app消费时都可以使用美团月付授予的信用额度来完成支付,包括有团美食、点外卖、住酒店、旅行、骑车、打车等。除了信用付功能之外,还提供美团场景内的叠加优惠权益和先享后付体验。

  美团月付是这月买,下月8号统一还款,最长可以享受38天的免息期。美团月付逾期后,罚息按天收取,利息为每日“万五”。而且逾期记录会在个人征信中体现,逾期可能会影响其他渠道申请贷款的审核,不过具体要详细咨询对方放款机构。也就是说,“美团月付”是一种类似于“花呗”的信贷服务,但很多用户并不知晓。

  律师分析

  美团开通“美团月付”的这一行为,涉嫌诸多违法行为:

  1.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美团月付是美团官方推出的一款信用支付产品,实际上是一种信用贷款服务,那么就需要将服务形式、信用额度、利息、违约金、还款期限、分期费用等具体情况明确告知消费者,并征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后才能开通,不能采取单方默认形式开通,这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2.美团月付的相关条款实际是一种格式条款,如果美团没有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消费者不生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同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显然,本案中美团月付提供的信用贷款服务,通过让消费者页面点击方式签订合同,在签订前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对消费者作出提示和说明的,并应当设置消费者对疑问的咨询环节,如果没有作出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提示和说明,该格式条款内容对消费者不生效,不能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总之,美团开通“美团月付”的这一行为,明显有诸多违法行为,作为消费者和合同的一方,可以依法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依法起诉,要求确认该格式条款无效,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民法典》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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