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芒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张某于2015年向原告李某借款3万元,借期3个月,但被告逾期未归还。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原告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因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遵行“不告不理”原则,故法院作出了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的处理。
法官说法:就本案而言,原告利益并未得到很好的保护。原告并没有诉逾期利息,而法官是居中裁判,原告诉什么法官就审什么。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相较于金融借款合同而言,省去了繁锁的审批手续而成为大家所青睐的一种融资方式,在亲友的互帮互助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亲友、同事之间,一般具有信赖基础才会产生。所以当时碍于面子不好意思对利息作出约定,更别说约定逾期利息了。既然未约定利息,法律上就视为无息,所以往往出借人到法院起诉却没有主张逾期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故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仍可以年利率6%向法院主张逾期利息,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利益。
德宏团结报通讯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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