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民间借贷规定)于2015年发布,2020年8月18日进行第一次修正。为实施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贷”等相关规定,其后,民间借贷规定又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并自2021年1月日起实行。前不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一起案例,落实了依法确定利息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司法精神。
基本案情:多份借款协议均未完全履行最后约定一份还款协议
实际出借人寇某、魏某,与实际借款人某房地产公司,自2011年9月起发生借款关系,先后签订数份《借款合同》,并开始有款项往来。2014年10月20日,双方在前五份借款合同的履行基础上,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确认截至2014年9月30日,某房地产公司尚欠寇某、魏某本金4069.7万元,承诺30日内还清,利率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执行。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作为保证方,在《还款协议》上签字。
因不能如期收回欠款,寇某、魏某向一审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张某偿还借款本金4069.7万元,及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一审:按约定的本金和利息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还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现房地产公司、张某未按约定履行,但鉴于寇某、魏某代理人认可诉请的4069.7万元中的3300万元系借款本金,另769.7万元系房地产公司欠付的利息,故对寇某、魏某关于偿还33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关于偿还769.7万元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作出(2019)冀10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一、房地产公司偿还寇某、魏某借款本金3300万元及利息(以3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房地产公司偿还寇某、魏某借款利息769.7万元;三、张某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寇某、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超出年利率36%部分抵顶本金
某房地产公司和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借款数额的认定。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多笔借款处于持续发生状态,至2012年借款发生时,之前的3000万元借款远远没有偿还完毕,此后的还款也不能区分开针对的是哪笔借款,因此,不能仅截取其中部分借还款,而应对全部借款还款情况进行整体审查、认定。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均高于年息36%,在不能确定双方2014年10月20日《还款协议》中是否包含有高息的情况下,不能直接依照《还款协议》的约定确定欠付款本息,而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则进行核算,即对已还款中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即时抵顶本金。截至2014年4月,尚欠本金元,并自2014年5月开始,按照年息24%继续计息。
2020年9月7日,二审法院作出(2020)冀民终45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某房地产公司偿还寇某、魏某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利息以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张某对上述债务与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寇某、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权益提醒
利率变化和“利息计入本金”
本案中,对于利息转入本金的约定,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作出不同处理,对超出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二审法院直接作抵顶本金的处理,依法落实了禁止高利贷的精神。
2015年版民间借贷规定主要规则:一是借期利率实行“两线三区”: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法院支持返还主张;24%至36%之间已经支付的利息,法院不支持返还;二是“利息计入本金”约定的上限为年利率24%,法院仅支持部分复利主张;三是约定逾期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未约定利率的,当事人可按年利率6%主张占用期间利息。
2020年8月20日第一次修正的民间借贷规定,就利率的上限,统一明确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关于逾期还款法律责任。第29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对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并没有明确内容。
2020年12月第二次修正的民间借贷规定,对第29条相关内容修改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修改司法解释的衔接。2020年12月第二次修正的民间借贷规定明确:“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据《河北工人报》报道河北工人报记者贺耀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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