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督促对方履约的常用方法,民间借贷作为合同的一种,同样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事先估计,符合民事合同的损失补偿原则,但违约金同时也兼顾惩罚性。在民间借贷合同中,逾期利息虽然也具有惩罚的性质,但逾期利息本质上还是借款合同产生的孳息,所以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的规定并无法律冲突,约定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在借款人违约的,出借人可以同时请求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但是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实务中发现,很多出借人,尤其是现在的网络贷款平台,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会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果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除了向出借人支付除逾期利息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逾期费、维权费等各种费用,但是这些费用相加的总额远超过受法律保护的最高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上限,这样受法律保护的利息,最高按年利率24%计算的上限就是一纸文,民间借贷变成了实质上的高利贷,这一点在实务中大量存在此种情形,因此产生各种社会问题,很多人借少量的钱,最终陷入了无法偿还的地步。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若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折算下来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对于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该法律条文对此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了,就是在一笔借贷中,无论约定何种费用,但总计金额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超过部分的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为了说明上述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现在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个实务案例,对于借款合同中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它费用的超过了按利率24%的上限计算的利息的,法院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实务案例: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借据上虽然写明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标准的,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总额超过了按年利率的24%计算的利息,对于超过部分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案情摘要:原告李某萍诉称,2015年7月29日,三被告因资金周转不灵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10万元、借期三个月、如果被告不按期还本付息,则借款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并支付违约金元等约定。此后,原告向被告李某花转账支付了借款10万元,三被告出具了《借款借据》,2016年1月12日三被告出具了《承诺书》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但借款期满后,三被告未依约还款。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利息、支付违约金元等诉讼请求。
判决观点:法院认为,原告李某萍与被告彭某军、李某花、李某文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三被告在借款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向原告归还全部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三被告偿还借款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同时主张借款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三被告应自2016年6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直到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据此,法院判决三被告李某花、彭某军、李某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某萍借款本金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4%的标准)。
律师点评: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借款人和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即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元的违约金。原、被告约定如果被告不按期还本付息的,则借款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按照借款本金的15%计付,这样两项加起来的约定远超年利率24%的规定,所以法院对违约金和逾期利息最终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标准予以支持,对于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眼下各种网上贷款平台泛滥,在借款过程中出借人往往利用借款人想急于获得借款的心里,这样就会在借款合同中约各种的高额利息、违约金、平台费、管理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这些费用加起来总额远超过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小编曾接到一位网友咨询说其在网络上贷款2000元,后逾期一天就收违约金200元,这是个可怕的数字,很多人即使是小额的借款,逾期后无论如何都是偿还不起的。但是,这种约定其实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一笔贷款无论约定什么费用,但总计的代价不能超过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超过部分完全不用偿还,法律也不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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