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确认: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方便阅读,有删改。本公号转载仅为学习交流之用,若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烦请留言告知。谢谢。裁判要旨:原审判决复利的计算是以正常利息加上逾期罚息为基础,乘以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及逾期天数得出。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

最高法裁确认: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

最高法裁确认: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方便阅读,有删改。本公号转载仅为学习交流之用,若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烦请留言告知。谢谢。

  裁判要旨:原审判决复利的计算是以正常利息加上逾期罚息为基础,乘以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及逾期天数得出。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

  案例索引:《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马支行与中能滨海电力燃料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佳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2015)民二终字第110号】

  认定事实:天马支行与中能天津公司于2012年12月10日订立编号为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天马支行向中能天津公司发放借款人民币6亿元,借款用途为归还欠款,期限自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具体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记载日期为准,利率为年息7.2%,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及抵押。

  2012年12月10日,天马支行与耐乐公司订立《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为确保中能天津公司在号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耐乐公司愿以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37、39号102及二、三、四层合计.98平米房产为6亿元借款向天马支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主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等。天马支行与耐乐公司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证号分别为房地他证津字第号,房地他证津字第号,房地他证津字第号,房地他证津字第号,房地他证津字第号,房地他证津字第号,房地他证津字第号,房地他证津字第号。

  同日,天马支行分别与中能配送公司及佳泰担保公司订立《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确保中能天津公司在号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中能配送公司及佳泰担保公司愿向天马支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天马支行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6亿元,借款用途为归还欠款,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二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天马支行陆续向中能天津公司发放贷款5亿元,中能天津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并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期满后,中能天津公司未能归还上述借款,并自2013年5月21日起拖欠应付利息。耐乐公司及中能配送公司、佳泰担保公司亦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抵押担保及连带保证责任。天马支行经多次催收未果。

  天马支行于2013年7月31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中能天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亿元整,并偿付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欠款之日应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13年7月25日为.33元);二、耐乐公司以向天马支行设定抵押的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37、39号102及二、三、四层合计.98平米房产及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对中能天津公司以上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天马支行对该抵押房地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中能配送公司对中能天津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佳泰担保公司对中能天津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全部诉讼费用由中能天津公司、佳泰担保公司、中能配送公司、耐乐公司连带承担。

  最高法裁判意见: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审判决认定合法有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中能天津公司仅对原审判决有关复利的计算方法及数额提出上诉,故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数额予以维持。

  关于复利问题,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对复利的收取有明确约定,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要求,故天马支行有关债务人应支付复利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审判决判令天津中能公司应支付给天马支行截止2013年7月25日止的利息为.33元,该数额系由贷款本金的正常利息元、逾期罚息元以及复利.33元构成。其中复利的计算是以正常利息加上逾期罚息为基础,乘以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及逾期天数得出。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故原审判决确认的上述复利计算方法缺乏法律与合同依据,本院予以纠正。中能天津公司有关原审判决确认复利的计算方法错误的上诉请求具有法律与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能天津公司应付贷款利息表(由天马公司提交、各方当事人认可其真实性)确认的内容,至2013年7月25日止,中能天津公司应给付天马公司复利应为.33元而非.33元;再加上正常利息元、逾期罚息元,中能天津公司应付贷款利息共计.33元。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津高民二初字第0025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津高民二初字第0025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能滨海电力燃料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马支行人民币5亿元及利息.33元(截至2013年7月25日),并支付从2013年7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罚息以及复利。

最高法裁确认: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转载自互联网,该文观点仅代表原作者本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建议,也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详情参阅本站的“免责声明”栏目。

相关内容

推荐阅读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源于互联网,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转载文章版权属于原作者所有,若有权属异议及违法违规内容请联系我们删稿。详情参阅本站“版权声明”及“举报投诉”栏目。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