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房地产行业“三道红线”的影响,恒大系公司为降低负债,利用其处于商业交易中的强势地位,开出大量的一年期商票向其上下游供应商、施工单位等支付货款、工程款。2021年,全国各地都出现了恒大系公司逾期拒付商票的消息,持票人也开始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针对此次电子商票拒付纠纷,做简要法律分析。
一、商票到期后,持票人应及时在电票系统中发起提示付款。
对于恒大“到期无条件付款”即定日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须在提示付款期内发起提示付款的,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被拒付的,则有可能因承兑人的不同操作而丧失对部分前手的追索权。
【操作要点】在提示付款未获应答后,向前手发起追索通知即可,切勿撤销提示。
二、提示付款未获应答后,及时在电票系统中向前手发起追索通知。
以目前恒大体系面临的困境来看,短期很难兑付导致对提示付款不应答是常态。按照《票交所关于规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票据状态将会自动变更为拒付状态。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只有行使了付款请求权后票款未获兑付,才能行使票据追索权。
持票人应在发起提示付款未获应答后,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应在票据状态变更为拒付状态后的六个月内发起追索通知,以行使持票人的票据追索权。
持票人在票据系统发出追索通知后,有个别被追索人恶意点击接收票据,持票人在不熟悉操作系统情况下会点击同意签收,使票据进入被追索人的票据系统,导致持票人失去票据占有。有些法院会对持票人身份不认可从而不予立案,这将给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带来极大困难。
【操作要点】在发出追索通知后,持票人在未获得被追索人或承兑人通过线下方式支付的票款前,切勿再操作未获付款的票据。
三、起诉时间的确定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不行使消灭。因此,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在票据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即在票据状态变更为拒付状态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操作要点】在恒大公司无法兑付到期商票,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恒大公司获得票款无望的现实情况下,持票人最为现实的获得票款的手段为行使票据追索权追索持票人的前手背书人。
四、如何确定被告?
商业承兑汇票主体有多个,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背书人等。理论上,持票人可以起诉前手中的任何一个背书人,包括承兑人或出票人。虽然前述主体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恒大体系下的公司是否作为被告应根据背书情况仔细斟酌。恒大的纠纷已被集中管辖,一旦将恒大体系下的公司列入被告,有些法院可能会将案件直接移送至集中管辖法院。因为集中管辖法院很可能会将案件拖着不及时审理,最终耽误持票人回款时间。
【操作要点】最高院下文集中管辖的,就不建议将恒大体系下的公司列为被告了。
五、如何确定诉讼请求来最大化维护自身权益?
持票人可诉请的金额包括票据本金、迟延兑付票据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笔者草拟模板如下,以供参考:
1、判令被告(即出票人或承兑人)立即偿付票据号码为XXXX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共计XX万元;
2、判令被告(即出票人或承兑人)向原告支付延迟兑付利息暂计人民币XX元(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票据分别到期日之次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判令被告(即背书人或保证人)对上述第1项和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最后,由于恒大体系后续发展状况不明,票据到期票款未获兑付时尽快启动司法程序也是及时止损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