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约定分期还款的民间借贷纠纷,若逾期,能否要求一次性全部偿还?

基本案情2012年4月,乙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甲借得1万元美元,折合元人民币。乙于2012年5月29日归还借款2万元人民币,尚欠元人民币。2012年7月20日,乙、丙共同向出具担保书,与约定欠款元自2012年8月8日起每月还款5000元,由丙代还。2012年8月10日,乙偿还借

律师分析:约定分期还款的民间借贷纠纷,若逾期,能否要求一次性全部偿还?

律师分析:约定分期还款的民间借贷纠纷,若逾期,能否要求一次性全部偿还?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乙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甲借得1万元美元,折合元人民币。乙于2012年5月29日归还借款2万元人民币,尚欠元人民币。2012年7月20日,乙、丙共同向出具担保书,与约定欠款元自2012年8月8日起每月还款5000元,由丙代还。

  2012年8月10日,乙偿还借款3000元人民币。在于2012年9月26日起诉后,乙又偿还5000元人民币,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乙尚欠借款元人民币。

  本案涉及法律问题

  约定分期还款的民间借贷纠纷若逾期,能否要求一次性全部偿还

  分期还款在民间借贷中很常见,有的是因为借款到期后一次性难以归还全部借款,有的本身约定的就是分期还。借贷双方约定分期归还借款的,但是借款人很可能违约,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还借款,已到期的款项肯定是违法行为,但是对于分期还款未到期部分,能否也按违约处理,要求借款人一次性归还到期和全部未到期部分?当然可以,约定分期还款,到期后却逾期未归还的,构成预期的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法律条文就是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把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到期违约。预期违约,顾名思义,就是指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到期之前的一种违约行为。分期还款的借贷合同中,各期还款构成一个合同的整体,当期逾期未还,是到期违约,同时对于未到期合同,又构成预期违约。

  因此,借款人未按借贷合同约定偿还到期借款,已经构成预期违约,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剩余的全部借款。不过笔者发现,也有少数判决不支持未到期借款的归还,理由是分期还款是借贷双方明确约定的,既然未到期就不构成违约,出借人只能就到期部分主张权利,出借人完全在签订借贷合同可以约定,如果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对于未到期部分的处理方案,既然未约定,就不构成违约,少数判例中的这种观点,也有一定道理,不过主流观点仍认为是构成预期的违约,未到期部分可以主张全部归还。

  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志斗律师总结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源于英美法,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因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美国《统一商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各英美法系国家对预期违约的规定及其分类略有不同,一般认为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用语言明确表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称之为明示预期违约;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又不提供充分的履行担保,称之为默示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制度是为避免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而创设,对于减少因实际违约造成的损失,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以及促进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有重要意义。②《合同法》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法学理论上对预期违约的分类,对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规定中“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视为明示预期违约,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视为默示预期违约。

  根据上述规定,当当事人一方构成预期违约时,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按实际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即对方有权按《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处理。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姚志斗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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