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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
手机转账还住房贷款自动退回,导致产生不良征信记录
2018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接到消费者王某的投诉,称其在A银行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还款日为每月20日。10月17日,投诉人通过B银行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向其A银行还款账户偿还当月应还款项;10月24日,A银行客户经理致电王某,提醒其10月份未按时还款,要求其立即还款,并告知王某A银行将本次逾期信息已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数据库。王某接到电话后,立即偿还所欠款项,随后致电A银行客户经理,询问在其已按时还款的情况下,为何还会出现逾期还款情形,A银行客户经理未能告知缘由。王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其本身不存在过失,且在提醒后及时还款,不属于恶意拖欠,遂向人民银行进行投诉。接到投诉后,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立即将该投诉转办至涉事银行,要求核实投诉人所述情况。经查,10月17日,投诉人通过B银行手机银行向A银行还款账户转账,2小时后该笔转账自动退回,但投诉人未收到退款提醒,致使投诉人在A银行出现逾期还款情形。事实查清后,A银行坚持认为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间还款,已构成逾期,应予以报送;B银行认为转账退回是A银行的系统原因,且手机银行不具备转账失败退款提醒功能。综合考量各方意见后,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建议王某向当地征信部门提起征信异议。投诉人对此建议表示理解和认同。
法律分析
信息主体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
本案例中,王某与A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真实有效,王某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本息。王某已提前3日转存还款,但因两银行间的系统原因导致转账不成功,其并不具有逾期的主观故意。同时A银行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其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确定报送王某的逾期信息并无不妥。为了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本案中由王某提起征信异议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2.《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案例启示
完善到期还款提醒服务
1.金融消费者要爱惜自己的信用记录,在与相关贷款机构签订合同时,要掌握具体的还款日期,合理安排还款时间,认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同时,应在通过手机银行等方式还款后,及时查看还款记录,确定款项到账,避免产生不良征信记录。
2.金融机构应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不良信息报送告知义务。同时,完善到期还款提醒服务,可通过增加提醒频次等方式,提示消费者按期履行合同义务。
互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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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本文互动策划:重庆银行消保部罗帅鲜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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