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安,楼盘烂尾,业主拒还房贷,法院竟判业主不用还贷!银行懵了,楼盘烂尾不都是判业主继续还贷的吗?这次怎么不一样了?银行急眼了,说这个先例不能开,法院要慎重考虑,如果判业主不用还款,全国会有很多人效仿,那银行咋吃得消?
2014年的5月份,陈女士夫妻经过多年打拼,决定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后来他们看中了一个开发商的项目,房子总价是63万多,但是他们的手上只有20多万,于是就向银行贷款了44万买下了房子!
房子买下来以后,虽然每个月要拼命赚钱还贷,但想到能住上新房子,一切辛苦都是值得的!有时候觉得累了,陈女士和老公就会去工地看上一眼,看着房子越盖越高,他们干活也就又有动力了!
可是万万没想到,陈女士和老公有一次去工地看的时候,发现工地停工了?她心里一疙瘩,想着不会是房子要烂尾了吧?于是赶紧找开发商询问情况,开发商找各种理由说马上会复工,让陈女士别担心,可是结果让陈女士伤心透了。
2016年的9月30日,陈女士在梦中无数次期待过这一天,因为这本来是合同上交房的日子,可是等来的却是房子烂尾的消息。
但陈女士还是抱着一线希望,觉得这么多人买房,大家的钱都是先给了开发商的,房子应该能盖好的,可是她咬牙又坚持还贷款到2017年的6月,房子依然没复工,陈女士再也看不到希望,也无力干活了,房子没了,还在乎征信干嘛?
于是陈女士开始断供,并将开发商和银行告上法庭,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
陈女士提出,买卖合同上有约定,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90日,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在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90日是事实,所以陈女士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同时,因本案买卖合同被解除,陈女士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也应解除!
法律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陈女士虽然跟银行借了44万元,但是这钱是打给开发商的,故银行剩余贷款及利息依法应该由开发商负责偿还!
对于这个结果,银行急眼了,开发商如果有钱就不会烂尾了,现在判开发商还自己钱,那这钱还能要回来吗?而且之前有业主断供,法院都是判业主继续还贷的,这次怎么能判业主不用还呢?银行借钱给业主买房,业主不还,银行是受害者,是弱势群体啊!
于是银行选择上诉,并在二审的时候提出,一审法律适用错误!并且给出理由:
1、陈女士是实际借款人,银行只是把钱借给她买房子,房子涨跌应该由她个人承担风险,而不是让银行来承担风险。现在是房子烂尾了,如果房子涨了很多,陈女士会给银行更多的利息吗?
2、全国有这么多楼盘烂尾,如果法院判业主不用还,那以后大家都效仿,银行怎么吃得消呢?法院一定慎重考虑!
3、《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中并没有排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陈女士也应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陈女士不还贷款的原因是开发商烂尾,过错不在陈女士这一方。而且陈女士断供是在房子交付日期的90日之后,系开发商违约导致她解除合同断供!
而且贷款是银行直接转给开发商,陈女士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买卖合同,有开发商退还陈女士付的钱,并且承担银行的贷款和贷款利息,一审判决无误!
银行不服,上诉到高院,高院终审认为,如果要求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这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这是不合理条款,应该视为无效!该还款要求对购房者不具有拘束力!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很多烂尾楼的购房者都觉得大快人心!因为实在太憋屈了,开发商拿着自己的钱盖房,资金却被挪用,银行没有监管好,而自己却还要继续还贷,这是很不公平的!
很多业主被征信吓到,没有房子的情况下租房过日子,还要还贷,身心憔悴!现在可以用法律途径要求房开解除合同,拒绝还贷!
有人说,这样的对银行不公平,银行只是借钱给你买房,它有什么错?
但是银行赚了利息,总要承担一点风险吧?业主抵押了房子,银行拿不回钱,可以收回烂尾房,可以向开发商要钱,法律应该保护掏空6个钱包买房的消费者!要分清楚到底谁是受害者,谁是弱势群体!
不过,这个解除合同的方法,只能适合首付少的人!如果是全款买房或者已经还了很多钱的人来说,解除合同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回来,因为开发商会申请破产,有钱也会先还了银行,你是欲哭无泪!
我认为,预售机制真的该取消了,开发商把钱先拿到手还能烂尾,我是想不通!钱说好银行监管,专款专用的,但是银行监管了什么啊?房子没盖好,钱都被挪用了,银行真的无辜吗?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