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集资,你知道多少?
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当前高发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
一
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1、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2、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
3、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二
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1、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3、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编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三
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1、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2、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
3、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池、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
4、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四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1、房地产企业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
2、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
3、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五
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特点
1、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2、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来源:涪陵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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