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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转自:民商法律事务,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此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关于逾期利息,现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已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保护限度,本院酌情调整为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提起了上诉,今天,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利息、罚息等不受LPR4倍限制。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另,在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二审上诉请求,根据合同约定,案涉贷款的月利率为1.53%,即年化利率为18.36%;贷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约定的月息加收50%标准计收罚息,则逾期利率达到年化27.54%。
本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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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
谭春林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立方连锁与股权机构联合创始人、三友私董会广州分会负责人。
谭春林律师专注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部分刑事案件等领域,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特别是在房屋纠纷、买卖纠纷、租赁纠纷、劳动人事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结识不同领域的业务大咖,工作之余热心公益。
谭春林律师先后服务过广州机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通用机械企业公司、广州市洗涤机械实业公司、广州建设机器厂、广州电缆厂有限公司、广州广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东山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肇庆市加洲新城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分局等多家大中型公司、政府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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