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民间借贷新规解读+利息计算+借条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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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最后一天,最高院发布法释[2020]17号,决定修改包含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27件司法解释,本文系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改重点的解读。

  

  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修改重点解读

  2020年12月31日最高院第二次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有调整,此次修改重点:利率保护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

  2020年8月20日第一次修改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法院在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参照起诉时的4倍LPR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按照这个规则,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因为此前没有LPR,LPR的利率报价机制出台于2019年8月)的借贷行为,即使当事人对借款利率进行约定,但法院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仍可参照起诉时的4倍LPR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来计算,但在实践中基层法院的法官大多都是按照“应参照”来掌握。该规定出台后被认为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

  2020年12月31日晚,最高法院最新发布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正案中,对2020年8月20日实施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进行修改。新规:“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案释法

  案例:甲、乙于2018年12月31日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甲向乙借款1万元人民币,约定的借期内的年利率为30%,借期为两年,乙应于2020年12月31日还本付息。借款到期乙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甲于2021年1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按照2020年12月31日最新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甲于2021年1月1日提起诉讼,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这一时间段的利率,按照当时的利率保护上限24%判决;25%-30%属于自然债务,未偿还的该段利率法院不予支持,已经偿还的部分也无需返还;而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利率,按起诉时利率保护上限15.4%判决,超过15.4%的部分不予支持。

  二、2021年1月1日后,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规则

  (一)借期内的利息计算

  01

  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

  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借贷不支持。

  (2)自然人外的借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03

  约定利息:

  (二)逾期利息的计算

  01

  有约定:逾期利率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02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1)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特殊情况下的利息计算

  01

  前期利息计入本金: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02

  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三、借条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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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博律师

  凌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基建与电能法律事务部主任

  西南林业大学法学教师

  云南省民商法学会理事

  云南省律协刑委会委员

  云南省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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