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王和小刘是同学关系,出于信任,小王借给了小刘5万元钱,约定1年后小刘还款,并未约定利息,小刘只给小王打了一张欠条。1年后,小刘迟迟不归还小王的5万元钱,经过几次交涉后,小刘明确告知小王没钱还,且态度恶劣。
小王无奈之下,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小刘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并将借条等相关证据提供给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刘在原告小王处借款5万元,并出具《欠条》一枚,约定1年后还款。此款至今未偿还。
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并出具《欠条》,双方之间便形成了民进借贷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应当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逾期不还,是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和违约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时间是2015年1月1日,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1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小刘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小王借款5万元。同时承担此款自2015年1月2日至给付之日止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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