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觉醒来
发现自己的爱车
竟然不翼而飞!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2020年5月,尹某将其所有的小汽车停在酒店停车场,早上起来准备出门,发现小轿车不翼而飞。于是尹某报警,警察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晚上有5人围着自己的小汽车,其中一人用钥匙顺利打开车门,将其车辆开走。
正当尹某疑惑时,他收到一条短信,内容为:“我是××贷网的工作人员,你的车辆已严重逾期,根据合同约定,现将你的车辆暂时留置我公司……”尹某才知车辆去向。
事情起因于一年前,2019年1月,尹某通过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与某银行签订电子《个人借款合同》1份,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尹某将其所有的小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和备用车钥匙交给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同时,尹某出具借条1份,约定了借款期限及违约责任。
事后,因尹某逾期偿还上述借款,金融公司的催收人员遂利用尹某交给其的备用车钥匙打开车门,将小汽车偷偷开走。尹某对金融公司从未向其催要,擅自将其小汽车开走的行为感到气愤,他与金融公司工作人员协商退车事宜,工作人员表示,只要把欠款还上,就可以拿回车。尹某认为其确实逾期未还款,但这不代表金融公司可以强行将其车辆拖车。
双方协商未果,尹某遂一纸诉状将金融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车辆及车内物品并赔偿损失。
白果法庭承办法官接手该案后,梳理尹某提交的证据,发现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有违约事件发生时,贷款人有权采取处分抵押/质押财产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实现贷款人的债权。
但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以及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双方关于抵押物的约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债权人及抵押权人为某银行,金融公司仅为尹某和银行供居间服务,并非抵押权人,其无权扣押尹某的车辆及车内物品。
金融公司在未经尹某同意及无权行使抵押权的情况下,私自采取措施强行扣押车辆,属于无权占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害了尹某的财产权益,尹某有权请求金融公司承担返还财产的侵权责任。金融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作出判决,支持了尹某诉请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及车内物品的诉请。
法官提醒:
如今,各种P2P网贷机构鱼龙混杂,有的网贷机构游走在法律边缘,软暴力催收事件屡见不鲜,给债务人生活带来很多困扰。
2019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催收债务,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追讨债务的,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禁止受托人使用前款中的追讨方式,并对受托人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督。”
债务人除选择正规合法的金融机构融资贷款外,遇到违法暴力催收,要注意留存搜集平台违法证据,包括电话录音、短信截图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采写:通讯员张梦汪建民
编辑:何莲王露郭玲
编审:吴向阳谢正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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