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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与王女士同青岛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总房价款元。并约定:除去首付部分,王先生与王女士应于2012年3月31日前办理元的公积金贷款。但王先生与王女士到期并未办理贷款。开发商青岛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王先生与王女士,要求解除双方当初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要求王先生、王女士承担总房款的5%的赔偿,金额.3元。最终法院判定被告赔偿违约金.3元,驳回青岛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担心不能办理房产证业主迟迟未办贷款
2012年2月27日,王先生与王女士同青岛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购买青岛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房屋一处,总房款元。王先生、王女士于2012年2月24日前将首付款元(含定金元)存入指定账户,于2012年3月2日将元存入指定账户,余款元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于2012年3月31日前将贷款存入指定账户。但截止到2017年3月份王先生、王女士仍未将贷款存入指定账户中。
王先生、王女士解释称,因为直到2016年12月份,青岛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仍未通过房屋验收,不能办理房产证,所以为了财产安全,他们一直没有办理。2017年3月份,当得知可以办理房产证后,王先生、王女士积极办理贷款,但青岛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要求业主缴纳罚款,并要求签署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贷款也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协议才给办理,所以至今未办理。
业主办贷款逾期开发商想收回房屋
青岛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王先生、王女士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间逾期,根据合同约定,应当自应付款期限第二天起按照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二十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后,青岛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王先生、王女士应按照总房价的5%支付违约金,共计.3元。所以,青岛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请求判定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同时要求王先生、王女士赔偿违约金.3元。
法院判决驳回开发商诉讼请求
李沧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认为,王先生、王女士办理贷款逾期超过30日,根据合同约定,青岛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青岛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的解除权只有一年的有效期限。而在本案中,青岛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解除权最迟应于2013年4月30日行使,现解除权已消灭。因此,对于青岛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要求王先生、王女士腾退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违约金问题,法院认为王先生、王女士未依约办理公积金贷款,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决王先生、王女士向青岛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元。同时驳回青岛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青岛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不服随后提出上诉,要求判决王先生、王女士按照合同中写的“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二十”来计算。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网全媒体记者杨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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