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丈夫在外办理网贷且未能按时还款,不知情的妻子是否需要担责?记者昨天从海安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这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妻子无偿还该笔贷款的义务。2015年3月,王某与女子储某登记结婚。同年5月,夫妻二人向某银行贷款购置了一套商品房。随后,王某外出打工再未回归家庭,该房贷一直由储某按期偿还。分居期间,王某向银行线上办理了13万元的网贷,储某并不知情。此后,因王某逾期未偿还网贷,银行催收无果,遂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偿还网贷。因网贷合同中载明,出现违约时,银行有权宣布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据此,银行宣布二人的房贷合同提前到期,既而要求二人立即归还房贷尚未履行部分。图片来源网络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网贷仅为王某一人所贷,储某并未参与。另一方面,房贷合同借款一直由储某偿还,无证据表明王某所借的网贷是用来偿还房贷,因此该13万元网贷并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款项。此外也无证据表明网贷实为夫妻共同经营所借。因此,王某在该银行的13万元网贷应视为其个人债务,储某无偿还该笔贷款的义务。法院认为,尽管网贷合同约定,若网贷不能按期还款,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应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但房贷合同涉及储某,如果宣布房贷合同提前到期,则损害了储某的合法权益,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因此,银行无权宣布案涉房贷合同提前到期,既而要求王某与储某立即归还房贷尚未履行部分。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来源:南通网整理:Anan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