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结婚有风险,领证需谨慎,若夫妻一方在外借款,另一方需要偿还吗?
【案情简介】
2021年,被告周一无款支付工人工资,向原告借款元支付工资。2021年5月27日,被告周一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欠条载明“今欠李好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在2021年8月份前付清”,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而被告周一与被告王雪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8月26日登记结婚,所以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
1、被告方偿还原告借款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5月27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焦点问题】
该元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
1、被告周一出具的欠条上,被告王雪未签字确认;该笔借款系被告周一用于发放工人工资,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被告王雪当庭亦否认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该笔借款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该笔债务不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系被告周一个人债务。
2、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欠条上约定2021年8月前付清,原告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5月27日计算利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法院支持按照原告主张利率,从2021年9月1日起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好借款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9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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