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能不能要求配偶一起还?(典型判例6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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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能不能要求配偶一起还?(典型判例6则)

夫妻一方借款,能不能要求配偶一起还?(典型判例6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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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孙自通来源|孙自通频道(ID:sztpindao)系列|金融审判实务系列第123篇

  Hello,大家好,我是老孙,欢迎关注孙自通频道(ID:sztpindao),本不定时更新,要想第一时间收到本的文章,建议星标置顶本。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本“孙自通频道(ID:sztpindao)”之前曾经撰写过几篇文章,点击链接可查看。

  1、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借款,能否要求其配偶一起偿还?

  3、股东以个人名义借钱用于公司经营,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不是所有的保证之债都是个人债务,如果跟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也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离婚对夫妻共同债务有何影响?

  6、夫妻一方提供担保,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附9大案例)

  2018年1月18日,针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解释》”),《夫妻债务解释》明确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审理时的一般规则。以下是该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实践中,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更为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就此问题,《民法典》第1064条吸收了《夫妻债务解释》规定的精神。

  《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我精选了几个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

  典型案例1:孙慧卿与张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97号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借款金额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法院裁判】

  

  

  最高院认为:关于张淑华是否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詹国辉向孙慧卿所借款项达元,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孙慧卿主张詹国辉将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孙慧卿要求张淑华与詹国辉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2:刘建忠与郑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003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相应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裁判】

  最高院认为:关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刘建忠与杨巧莉的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作为债权人的郑光荣提交了(2018)闽01民终5934号民事判决书,在该生效判决中法院认定杨巧莉与刘建忠共同经营多家公司,刘建忠账户中有大额款项以借款形式流入其与杨巧莉共同经营的公司,且款项往来时间与本案的借款发生时间大致相同。因此在郑光荣举证证明案涉债务用于刘建忠、杨巧莉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典型案例3: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启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63号

  【裁判要旨】

  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借款用于名下公司经营,以借款人名义投资形成的财产权益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款项由公司使用,借款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间接受益,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裁判】

  最高院认为:关于陈文翠是否应当承担本案欠款的清偿责任问题。因案涉债务形成时,廖启连系亿豪房地产公司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廖启连与陈文翠系夫妻关系,以廖启连的名义投资形成的财产权益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款项直接由亿豪房地产公司使用,陈文翠与廖启连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间接受益,原审法院判决陈文翠与廖启连共同承担本案债务并无不当,陈文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类似判例可查看下面这篇文章:

  股东以个人名义借钱用于公司经营,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典型案例4:张艳与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921号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借款人多次通过配偶的银行卡、银行账户向出借人转账还款,应当认定其配偶对借款知情,相应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裁判】

  最高院认为:关于张艳应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经查,案涉借款发生于肖运勇和张艳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肖运勇与张艳均曾系云鸣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张艳虽主张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的签名均系肖运勇代签,但从工商登记的内容看,张艳作为云鸣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与肖运勇有共同进行生产经营行为;再审审查期间,经询问肖运勇也承认其与张艳还有其他共同入股公司,所借款项用于了其控股公司的经营。本案借款往来中,肖运勇多次通过张艳的银行卡、银行账户向肖华转账还款,对此张艳并无异议,张艳现否认对案涉借款往来事实知情,并无证据。据此,张艳现主张案涉欠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不足。

  典型案例5:张秀萍、田瑜企业借贷纠纷再审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4号

  【裁判要旨】

  不是所有的保证之债都是个人债务,如果跟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裁判】

  最高院经再审认为:本院民一庭就“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中,尽管包含有“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表述内容,但该批复系针对具体个案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性质,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考虑到配偶一方往往没有享受其利益,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并非所有担保之债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重点要考量该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

  上述批复中涉及的“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担保人与债务人均为自然人,系朋友关系,不存在共同利益;且所涉担保与担保人夫妻共同生活没有关联,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为夫妻共同财产带来收益。

  而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徐跃全尽管系担保人身份,但其同时也是债务人旭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旭跃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股东徐跃全个人收益的多少,和徐跃全与张秀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也有直接关系,两案的具体案情并不相同。

  典型案例6:张珊等与北京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申3343号

  【裁判要旨】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法院裁判】

  北京高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大成公司作为孙春山购买涉案房屋贷款的保证人,在孙春山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承担了相应的保证责任。本案中,涉案房屋购买于张珊和孙春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所产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张珊和孙春山在离婚时对债务负担问题进行了约定,但不影响大成公司向张珊和孙春山行使追偿权,法院判决孙春山、张珊向大成公司支付该公司代其偿还的银行贷款及利息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

  有时间的话,点击链接可查看本其他文章:

  

  

  老孙聊风控104篇法律实务文章汇总!

  1、不是所有的保证之债都是个人债务,如果跟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也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借款,能否要求其配偶一起偿还?

  3、股东以个人名义借钱用于公司经营,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借名贷款应当由谁来还款?(附9大典型案例)案例+解读)

  5、最高院:银行违背续贷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无法收回,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附4大典型案例)

  6、注意了!明知是借名贷款还放款,名义借款人不仅可能免责,担保还可能无效!(12大案例+风控建议)

  7、违规发放贷款,即便贷款全部收回,仍可能构成违规发放贷款罪!

  8、律师费与利息之和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能否获得法院支持?(附16典型案例)

  9、银行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能否获得法院支持?(附典型案例)

  10、出借人委托第三人将钱支付给借款人,法院是否支持?

  11、借款人死亡,利息能否继续计算,保证人能否要求能免除保证责任?

  12、银行通过单笔转让的方式将债权转让给个人或普通企业,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1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4、公司和个人做共同借款人有效吗?(附最高院典型案例)

  15、主合同解除,担保人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

  16、不是夫妻,能不能做共同借款人?

  17、离婚对夫妻共同债务有何影响?

  18、银行如何防范冒名贷款法律风险?(附8大案例)

  19、夫妻一方提供担保,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附9大案例)

  20、债务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债权人是否必须先以债务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

  21、第三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如何实现债权?(有无顺序要求)

  22、最高院判例:债务人的物保和第三人物保并存,是否必须先以债务人的物保实现债

  23、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不仅借贷行为无效,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4、未经公司机关决议,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效还是无效?——暨《九民会议纪要》最新规定解读!(上)

  25、未经公司机关决议,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效还是无效?——暨《九民会议纪要》最新规定解读!(中)

  26、未经公司机关决议,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效还是无效?——暨《九6民会议纪要》最新规定解读!(下)

  27、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吗?——借款人逾期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

  28、借款人逾期,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

  29、受疫情影响,借款人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延期或减免利息吗?

  30、最高院判例:债权人明知续贷资金用于偿还过桥资金,也应认定为“借新还旧”,保证人免责!

  31、中行某分行书面承诺保证续贷成功,后违背承诺导致过桥资金部分无法收回,法院判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9个问题!

  33、银行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为过桥资金提供担保,银行收到还款后未续贷,过桥资金提供方能否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3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按揭贷款合同也解除的,银行贷款谁来还?——开发商OR借款人!

  35、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是否有效?

  35、银行委托律师所花费的律师费,能否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承担?(太全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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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能不能要求配偶一起还?(典型判例6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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