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洛阳法院发布首例职业放贷案件,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芒种2019年6月6日今天上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打击职业放贷行为、保护合法民间借贷”活动新闻发布会▼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频发职业放贷人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等暴力及

刚刚!洛阳法院发布首例职业放贷案件,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刚刚!洛阳法院发布首例职业放贷案件,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芒种

  2019年6月6日

  今天上午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

  “打击职业放贷行为、保护合法民间借贷”

  活动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

  民间借贷案件频发

  职业放贷人借民间借贷之名

  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等方式

  采用欺骗、胁迫等暴力及软暴力催讨手段

  非法侵犯公民合法财产

  容易引发套路贷、校园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乱象

  

  

  且出借人在催收借款时

  采用软硬暴力等方式易诱发民转刑暴力案件

  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危害社会稳定

  2017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起,其中民间借贷案件起;2018年,共受理民事案件起,其中民间借贷案件起,2019年元月以来,共受理民事案件起,其中民间借贷案件起。

  新闻发布会现场还发布

  洛阳法院首例职业放贷人典型案例

  跟老贾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6日,借款人张某、担保人某公司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王某50万元。请将该笔借款转入张某账户。借款期限:2015年6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止,到期之日必须归还该笔借款,若逾期未还按日支付借款金额1%的滞纳金,另支付借款金额的20%作为信誉违约金。

  当日,王某向张某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张某在收到该笔50万元后随即交付给某公司,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据。2016年8月10日某公司和李某共同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某公司及李某为该50万元的实际使用人,并愿意偿还借款,借款使用期间,某公司分18次共计向王某归还了元。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大额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及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判断,可以认定本案借款并非无息借款,王某与张某、某公司口头约定了借款期间月利率3.5%。王某与张某间的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利息、违约金约定高于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外,其他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张某认可借款事实及金额,理应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根据法律规定,利息约定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应为无效,本案中将超过部分抵扣本金为宜,未给付的利息依法调整至按年利率24%计算。经核算,某公司已按年利率36%支付利息至2016年11月29日,尚欠本金元未付,利息应从2016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判决张某对借款本息承担还款责任,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后,张某上诉,二审中,张某提出,王某自2013年以来多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利性,其与张某之间的借贷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经审理查明,除本案债务人张某之外,王某于2013年8月30日至2016年3月18日间分多次向多人出借资金,金额达1200多万,利率从月息3%至5%不等。其出借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资金数额大、利率高,符合职业放贷的法律特征,应认定其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业放贷人”。故案涉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张某、某公司2015年6月16日向王某出具的《借据》亦为无效。

  案涉民间借贷行为虽无效,但由于王某实际出借了资金,张某与某公司应向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对策及建议

  1.要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

  出借款项时不但要看对方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如何,还要看对方平时为人怎样,信誉如何,如果借款人有过赖账的行为,就要坚决拒绝,切莫因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贪图高息而盲目出借。

  2.要看借款用途是否合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另外,要谨防非法集资,一些个体企业或个人利用人们贪图高额利息的心理,抛出高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人间进行非法集资。

  3.要有担保人或财产抵押作担保。

  对于大额借款最好让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对其担保,必要时可以让借款人以房产、机动车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并完善办理抵押登记,依法设立担保物权。这样,万一借款人出现赖账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便可行使担保物权,对自己的损失进行挽救。

  4.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条要规范。

  借款就应当写“借条”或“借款合同”,而不应写成“欠条”,除了需注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姓名、借款日期、支付方式、还款日期、利息支付等,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

  出借大额资金时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交付,尽量不用现金交付。

  签订借款合同交交付借款后,要让借款人出具收条,注明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支付金额。

  利息应明确约定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同时,建议双方在借款合同时约定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时的送达地址。

  5.要注意诉讼时效。

  借款到期,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还,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三年内,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这样就可以造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新的协议出具之日起重新计算。

  6.追讨欠款要依法。

  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及财物等方式逼迫其还钱,要及时向法院起诉,起诉时最好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避免将来官司打赢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的“竹篮打水一场空”。

  切莫采取侮辱、恐吓、败坏债务人名誉、扣押人质或财物的方法讨债,否则,轻者将会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受到行政处罚,重者可能会触犯刑法,会被追究刑责任。

  老贾提醒

  对职业放贷人要时刻保持警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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