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欣竹律师,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剑桥商务英语高级。2014年执业,专长民商事纠纷,著有《视听作品作者“二次获酬权”探究》等文,现为辽宁锴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言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越来越活跃,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但是伴随着市场的波动,金融机构“回款难”的问题也逐渐突出,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数量也是逐年攀升,这与实体经济、金融机构风险管控以及金融监管力度都有密切关联。笔者结合近期为国内某银行代理四十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和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从代理人的角度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一些法律问题做简要的分析。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特点
(一)送达难,审判周期长。
金融借款诉讼案件最先面对的问题就是送达问题,由于涉及被告人数越来越多,除了债务人,还可能有众多的保证人。企业债务人资金链断裂,对外负债累累,负责人常常下落不明,企业更换办公场所甚至人去楼空。而对于向自然人送达诉讼文书更难度不小,不少自然人早就更换了当初在银行留下的手机号码,或者虽然接电话但迟迟不去法院签收传票,有意拖延案件进展程序,由于法院的诉讼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导致大量案件采取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案件审理周期自然被拉长,严重影响了后续程序的开展。
(二)案件普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金融机构胜诉率高。
金融机构对外贷款都会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保留完整的书面资料并做好档案的收归与管理,在诉讼中掌握着主动权。对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的,一般对借款的事实都会表示认可,但是由于没有还款能力希望银行方面给予延期还款或者减免利息。此外由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公告送达率较高,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居多,法院直接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证据材料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生效后,案件普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债权实现率低。
案件不论最终以判决结案还是调解结案,负有还款义务的当事人很少在规定期限内能够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不少当事人在执行阶段拒绝接电话,采取回避的态度,因此绝大多数案件最后还是要进入执行程序,但是由于不少金融借款借款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抵押房产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导致执行程序不得不暂时搁置,“执行难”也是法院面临的普遍性难题,再者房地产市场近几年的低迷,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低于原先评估价值的情况居多,导致金融机构债权受偿率低。
二、金融借款纠纷大量出现的原因
(一)自然人借款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
借款人多次逾期还款,承担的逾期利息随着还款时间的拖延呈现滚雪球般增长,借款人索性拒绝还款,彻底的选择不遵守合同。还有借款人对金融机构甚至法院谎称其经营状况不佳,没有能力还款,反正金融机构普遍手握抵押物,抱着法院不能强行拍卖的侥幸心理,而其实则有经济实力归还,金融机构不得不投入金钱和时间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企业之间互相担保,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作为借款人的企业资金链断裂被银行起诉,作为连带保证人的其他企业也同时受到银行起诉,复杂的担保链任何一环出现问题都会出现多米诺效应,导致在这链环上的各家企业都会收到严重的影响,可谓一损俱损,而由此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诉讼也会增多。
(三)金融机构贷前审查不严。
金融机构盲目扩大贷款规模,在贷款初期没有做好贷前风险防控,不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贷能力,盲目将大额款项放出,致使大量贷款逾期无法收回,从而引发纠纷。许多银行只要有保证人,有财产抵押就会放贷,而对借款的原因、用途以及借款的企业经营状况等实质问题缺乏调查。笔者代理的一起金融纠纷案件中,夫妻二人均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签字,妻子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而银行的业务员对此也是明知的,最后不得不将对对该保证人的起诉撤回。还存在个别借款人为取得银行贷款虚构交易合同,如果信贷业务员对此事明知还依然为其办理贷款,担保人可借此主张债务人涉嫌贷款诈骗罪,要求脱保,对银行后续债权的实现造成极大的阻碍。
三、金融借款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重点工作
(一)贷前审查严格把关,贷后监督必不可少。
借款人提交申请材料时,要严格审查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对于委托他人代签合同的情况建议金融机构应要求其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金融机构也可以同时委托律师对借款材料出具律师法律意见书或者律师见证。信贷人员放贷前对申请贷款的客户实际状况一定要严格审查,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借款用途、有无还贷能力都要做全方位的评估。笔者代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其中就有两笔案件,被告都只是个顶名的贷款人,实际上并没有用款,真正的用款人另有他人,诉前沟通时,被告就表示她并没有得到贷款,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希望律师去找实际借款人,之后该被告就不愿在接听电话了。出现这种情况就是信贷人员对借款用途考察不细,对实际用款人和办理贷款手续的人是否一致没有仔细考察,导致诉讼过程中出现问题,只能起诉名义上的借款,而无法起诉实际用款人,而名义借款人大部分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去承担还款责任。在放贷后,银行应当加强跟踪监督,对企业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定期核查,即要跟踪监督借款人,又要督促担保人。
(二)合同条款要逐渐完善,代理律师要及时将诉讼中所涉及合同条款可能出现的漏洞反馈给银行,不断修正完善合同范本。
1、借款人住址和联系方式
多数的借款合同中,对于借款人住址,大多是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或是营业执照上标明的企业地址。但是实际上很多借款人并不居住在这些地址或不在此处办公,而提起诉讼程序之后,面对第一个难题就是送达,只能按照合同上的这些地址,但是却常常白跑一趟或者邮寄的文书被退回,最后还是只能采取公告送达的形式,而公告期是六十日,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更主要是拖延了整个诉讼进程。建议金融机构将发生纠纷时“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在合同文本中进行明确约定。虽然司法实践中,该做法并未完全被法院所接受,但是也获得了一些法院的认可,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制定的《关于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沪高法〔2011〕24号)中规定“三、送达1.如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明确约定诉讼期间送达地址,并约定受诉法院邮寄到该地址即视为送达的,该约定应属有效。受诉法院应依法根据上述地址进行送达。”对法院而言如果认可当事人在合同中做如此约定,也减轻了法院在诉讼过程的送达负担,节省了司法资源。
2、实现债权各类费用(如律师费、催收费、交通费等)
大多数金融借款合同中,对于关于金融机构实现债权各类费用都有明确约定,但是在诉讼中往往由于金融机构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或者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是因案件所发生的,而被法院驳回对该部分的诉请。所以如果借款合同中有该条款,建议金融机构注意保留与费用承担有关的合同及票据,比如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的付费凭证。
3、利息、罚息及复利
由于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金融机构对于利息、罚息及复利等关键性的合同条款可以采取加粗或者在合同附页中手写填写的方式,防止借款人在庭审中以格式合同未提示借款人足够注意为由抗辩,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就有被告提出这一抗辩理由。此外,关于大多数金融借款合同中都有复利的约定,但笔者所代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银行只是向法院主张逾期利息及罚息,并未主张复利。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金融机构主张复利的诉请,大多数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在北京高院(2015)高民(商)终字第3613号判决以及南昌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577号判决书中的裁判思路都有体现。
4、“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与“解除合同”
多数金融借款合同违约救济条款中中,列举了包括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和解除合同在内的多项违约救济手段,根据合同的自治性,当借款人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事由时,金融机构既可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恢复原状,收回贷款本息。但是由于实践中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与“解除合同”的区别认识不一,金融机构为了迁就个别法官的认识,不得不调整诉讼请求,实际上二者还是有很大不同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关于贷款人提前收贷有约定的,该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在贷款人主张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条件成就时,贷款人据此诉请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法院应予支持。该诉请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故贷款人无须主张解除合同诉请”。实际上吗,二者还是有很多不同之处的吗,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和主张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也不完全一样。宣布合同到期前提是继续维持合同的效力,解除合同是合同效力终止,因此,在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只要合同中对还款方式及期限、违约金、利息等条款仍然有效,金融机构就可以依据金融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还款,如果金融机构主张解除合同,关于逾期利息、罚息就不能再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来计算,而只能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逾期利率,在执行阶段就会增加银行的工作量,不能根据银行系统数据直接得出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本息数额,而需要要另行计算,如此看来银行还是应慎用"合同解除",建议优先使用"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条款,更有利于维护银行合法权益。
(三)与贷款有关的材料应该妥善保存,复印件材料应尽可能保证清晰,日期可辨。
笔者代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多次发现金融机构提供的借款人或者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十分不清晰,有一起案件中保证人的身份证号无法辨认清楚,法官要求另行提供保证人户籍查询卡,但是保证人又不在本市,增加了律师工作难度也拖延了案件审理进程。还有一起案件中,是借款人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结婚日期被公章覆盖住复印后就更加无法辨别准确日期,法官要求另行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金融机构的信贷人员在最初工作中应该注意这些问题,避免日后诉讼中带来阻碍。
(四)加强对信贷人员的法律培训,提升业务技能同时应当着重提高其责任和风险意识。
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银行应定期对法务部门员工加强法律专业培训,由法律专业人员在信贷过程中把控好文件审核关,在借款人发生多次逾期还款后能够及时应对,尽早采取法律措施。
(五)执行阶段,银行应加强与执行部门的沟通联系。
应积极协助法院寻找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在抵押房产进入拍卖环节后,银行之间应当相关交流,积极寻找潜在的意向竞买人。同时这一阶段也不可放弃与被执行人的积极对话,共同商讨还款方案,以谋求执行阶段的和解,既保证银行方面能够利益最大化,也给被执行人一定的缓和空间。
结语
金融借款案件难度普遍不大,证据充分,金融机构的胜诉率都很高。但是后续的执行回款一直是困扰各方的难题,其中还有很多有待探讨和解决的问题,给律师带来业务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大的考验,要以严谨细致的态度推进诉讼程序,挖掘问题,解决问题,更好的为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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