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欠债不用还钱?

2021年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使之成为全国首个“破产人”。该案经媒体报道引起广泛关注,网络评论褒贬不一,人们质疑: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成为“老赖”的保护伞,而债权人的利益又由谁来保护?首先应当认识到,轰动全国的“个人破产案”并非在全国均可实现。目前我国并没有

个人破产=欠债不用还钱?

个人破产=欠债不用还钱?

  2021年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使之成为全国首个“破产人”。该案经媒体报道引起广泛关注,网络评论褒贬不一,人们质疑: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成为“老赖”的保护伞,而债权人的利益又由谁来保护?

  首先应当认识到,轰动全国的“个人破产案”并非在全国均可实现。目前我国并没有国家层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但2019年以来,类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已经在全国多地区开展。

个人破产=欠债不用还钱?

  案例一

  2016年,开设教育机构两年的呼某一直面临亏损,同时其机构所在商场因经营不善关闭,呼某无奈关停教育机构,退还学费,最终负债达到480万元。此后呼某变卖房产,两年中清偿大部分债务,仍剩余100万左右欠款。2019年11月呼某贷款重新创业,但新冠疫情发生后,呼某无力继续偿还债务,并发生逾期行为。2021年9月,深圳中院受理了呼某的破产申请,并于11月8日裁定其进入清算程序,宣告破产。

  个人破产制度的动因之一是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而判断债务人是否符合“诚实而不幸”的关键在于债务人是否已经如实履行了申报义务

  上例中,呼某申报的财产、债务与管理人调查的基本一致,陈述的破产原因与其创业经历对应。此外,呼某的债权以金融机构负债为主,构成相对比较单一,因此本案的债权、债务以及本金利息的构成比例都比较清晰,便于全体债权人对彼此的债权进行核查,也有利于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对债权认定作出法律判断。

  案例二

  苗某因经营企业不善,结欠大量工资及供应商货款,于2021年1月向吴江法院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经审查,15名已知债权人对苗某某的申请均无异议,且其所负债务系在正常生活、生产经营中形成。

  但管理人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苗某某存在多项不诚信行为。首先,苗某某在申请材料中并未如实申报其公司设备和从事的其他工作;其次,苗某陈述其债务仅有法院的执行案件,而管理人发现其还欠大额信用卡透支款项;再次,隐瞒实际住所;最后,苗某收入已超过其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但一直未向管理人提交明确可行的债务清偿计划,并且沟通态度消极。

  最终吴江法院裁定终结苗某类个人破产程序,并针对其不诚信行为作出对罚款1万元处罚决定。

  法律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诚信是个人破产程序的前提。当事人企图借此逃避债务,隐瞒真实财产情况、不配合管理人调查工作,不仅无法实现债务免除的目的,还会受到法律制裁。

  “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

个人破产=欠债不用还钱?

  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以深圳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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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

  债权人

  申请条件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形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不符合上述规定;

  2.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

  3.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4.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

  此外,在一些开展个人债务清理试点工作的地区(如江苏省、浙江省等),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债务人等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工作。

  破产后,就不用还债了吗?

  个人破产程序,同企业的破产一样,有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根据程序的不同,债务人所需承担的义务和所受限制存在差异。

  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除依法保留的豁免财产以外,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经过考察期,遵守行为限制且不存在破产欺诈情形的“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免除未清偿债务。在考察期内(原则上为三年),债务人仍然受到消费限制,且收入、支出也需要按月主动登记并依法公开,并需要继续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此外,在裁定破产后至债务免除前,债务人也受到任职限制破产重整程序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重整实际上是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了新的偿债协议,债务人的还款计划获得超过一半债权人及代表三分之二债权额的债权人的允许即可通过,一般重整计划由债务人执行。法院在批准重整计划的同时也会解除对债务人消费行为、任职资格的限制。破产和解程序经债务人向法院申请转入和解程序,债务人与全部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执行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个人破产,并非老赖的保护伞

  个人破产制度在境外已有先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也是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如上所述,在开展个人破产制度与“个人债务清算”工作试点的地区,债务人在走向免责前需要面对严格且长期的审查与监督,企图钻法律的漏洞达成不良目的是行不通的,而债权人的利益也因此得以保护。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为涉及个人债务人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新的路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达成双赢的制度。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和配套制度的完善,相信在不久的未来个人破产制度将得到更为广泛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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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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