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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按
为推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能得到解答,高明法院与佛山电台高明分台FM88.3合作开设“以案说法”专题节目,结合日常生活实际,从群众关心的热点话题进行真实案例普法,第一季群众反响良好。
目前,已经开启了第三季“以案说法”,今后我们将会更注重选择贴近民生等案例进行剖析、讲解,使群众透过案例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非借贷欠款能否要求按照民间借贷的
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以案说法第18期音频:00:00/12:38
剖析真实案例,
透视法理人情,
欢迎大家继续收听
高明法院与佛山电台高明分台FM88.3
合作开设“以案说法”专题节目!
人们在生活与经济往来中难免会发生欠款,但如果欠款是在买卖、承揽、劳务等关系中产生,欠款人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据、欠据、收据等凭证后,出借人可否依据以上凭证要求欠款人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支付借款利息呢?今天,高明法院娄鸿瑾法官来跟大家谈谈这些问题!
案情回顾
小兵与小芳、小强合作经营钢材生意,小兵负责管理货款,小芳先将货款转账给小兵,再由小兵支付货款给客户。2020年7月10日,小芳签订一份借据,内容为:借款人小芳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出借人小兵借款人民币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借据中未约定借款利息。小芳在借据上签名并按捺指模,小强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据上签名,并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的范围包括涉案借款的本息。出具借据后,小芳向小兵归还了元款项。借款到期后,小芳没有按约定归还借款,小兵起诉至法院要求小芳和小强归还借款本金元和利息元,本息合计元,扣减已归还的元,尚欠元,诉讼费由小芳和小强承担。
法院判决
高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小兵与小芳之间是否为借贷关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的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小兵与小芳原为合作关系,小兵的银行和交易记录印证了双方合作期间款项的发生过程,双方经协商结算后签订借据,确认小芳欠小兵元,该元是小兵退出合作关系后经双方清算确认的小兵所享有的债权数额,双方一致同意将小兵的债权以签订借据的方式作为借款处理,小兵与小芳由退伙债权债务关系转为民间借贷关系。为此,法院认为小兵诉求小芳归还借款本息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小兵确认借款本金为元,小芳已归还元,小芳仍需归还借款本金元。关于借款利息,小兵确认借据载明金额中的元为双方约定的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该利息的计算标准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即合同成立时的LPR的四倍),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小兵主张双方约定了分期还款且利息标准为月利率1%,因小兵举证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仅支持借据载明的元利息,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小强是连带保证人,且小兵起诉时并未超过保证期间,因此按照借据上的约定小强应对案涉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小芳向原告小兵归还欠款元及利息元,被告小强对被告小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小兵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各方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法律对欠款利息是怎样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在普通的合同纠纷中,如欠款方未能如期付款,债权人可要求其赔偿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债权人的损失,一般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即使双方约定了违约金,也不应过分高于债权人的利息损失。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可见民间借贷利率标准明显高于一般合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标准。
那么非借贷欠款是否可以
按照民间借贷利率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欠款发生所依据的是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劳务合同、侵权纠纷等基础法律关系,债权人依据借据、收据、欠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债务人提出抗辩并举证证实的,法院应当按照双方基础的法律关系处理欠款的支付问题,而不能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标准。但是如果双方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则可按照债权人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双方约定的欠款利息。
在此提醒大家,非借款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以民间借贷的方式约定借款本金和利息,但也必须遵守法律对借款本金与利息的规定,借款方不得假借民间借贷关系主张过高利息获取高额收益,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张自身权益。
接下来,是市民问题回复环节,
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市民问题
周先生居住在荷城街道一旧居民楼里,已有三十几年楼龄。由于年代久远,小区楼宇出现了外墙剥落的问题,文明路、沧江路临街的原单位单体楼,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了解到,现在很多单体楼(原单位住宅楼)经过房改转卖或住宅转卖后,要三分之二业户同意并出资维修。作为住户,周先生想咨询维修资金是否应由业主共同承担的呢?如果没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住宅,维修资金谁来出?如果楼宇的外墙脱落造成人财物损失,责任归属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法官回复
建筑物外墙维修费用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外墙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包括外墙在内的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均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其中维修资金的筹集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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