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风“停贷通知书”?最多不过“杀敌半子自损一千”

1、可能比较逆耳——“饭都吃不上了还顾什么征信”是当下最反智的言论!据说全国大概有100多个项目加入了“强制停贷告知书”的队伍,就差大吼“天地不仁万物为刍狗”(字面意思)。“什么时候复工什么时候还贷”、“烂尾就不用还贷”,交不了房就可以停贷甚至退款

跟风“停贷通知书”?最多不过“杀敌半子自损一千”

跟风“停贷通知书”?最多不过“杀敌半子自损一千”

  1、

  可能比较逆耳——

  “饭都吃不上了还顾什么征信”是当下最反智的言论!

  据说全国大概有100多个项目加入了“强制停贷告知书”的队伍,就差大吼“天地不仁万物为刍狗”(字面意思)。

  “什么时候复工什么时候还贷”、“烂尾就不用还贷”,交不了房就可以停贷甚至退款应该成为共识,不能把风险全部转嫁给老百姓……

  情绪和道义上都没错,但是但是但是:

  a、很多凑热闹的都没搞清楚就瞎起哄

  比如建行才是你购买恒山派房子的资金监管行,你的贷款却是农行工行等等某一个。那人家借你钱买房,你有什么权利停止还贷?

  这就像你向朋友借钱买房/炒股要按时还的性质一样,你不能因为自己买了烂尾或者遭遇股灾而拒绝还款。

  “我弱我有理”很可怕。除非对方确实违规放贷,未将钱转入监管账户,那也要按程序诉讼流程。

  b、最终能够成功且不伤到自己的,理论上不会超过10%,实际上不会超过1%,不出意外基本“全军覆没”。

  为什么?

  粗略搜索一些项目在当地的位置以及部分情况,特别是像“恒山派”的很多楼盘——房子卖光后抽走预售资金的,无解。地段差又无好规划的,更无解。

  有时候不是见死不救,而是真的没钱可救,救无可救。但凡窟窿没那么大,我们的制度决定了地方政府含着泪都要帮你补上。

  有业主就会问,为什么会被抽走?

  监管银行只是放钱的地方,他和开发商属于合作关系,他们最终要某个局某个科室签字

  某部门甩手:伦家哭着脸叫我放工程款,难道要我卡着吗?

  其次,银行与你签订的贷款合同,背后是一环扣一环的严谨程序。一旦恶意逾期直接上征信,甚至起诉。

  你自己好好回想,签贷款合同是不是与签买房合同差不多,本着“大家都一样,看了也白看”的想法,签字再签字,按完手印接过放贷员给你递来的一张纸巾……其他的一无所知,云里雾里。

  某种意义上,按时还款就是无条件的。

  

  

  确实,有分行/支行可能因为出于种种利益而“违规”,毕竟少数。

  也确实,我们老百姓没有得到房子也没拿到这笔贷款的情况下就要继续偿还,属于“不合理地加重了我的义务”,属于“提供格式的一方要对你做出不利的解释”,从而让你看到了不用还贷的希望。

  比如这个被引用了n次的判例——

  看完之后你就会明白,真正需要对准的矛头,是那个躺平在太平间门口却还插着输氧管的开发商。

  也就是说,一切的合法前提还需要开发商确定无法交付并且解除购房合同……

  2、

  你觉得集体停贷可以让银行紧张?

  房贷是我们老百姓30年的大山,对他们而言,不过十万百万分之几——

  他们无比淡定:

  涉及的贷款业务规模较小,不会对银行经营构成重大影响……整体风险可控

  他们早就看透了我们:

  有点小钱,重视生活质量,重视子女教育,在大家都上车的前提下,在户口和教育资源等深度绑定的前提下,不得不跟随城市化的进程,省吃俭用买个不会压垮自己的房子,从此一日三餐,四季奔波,五谷丰登,岁月静好……

  如果不是真正的弹尽粮绝,绝大多数在律师函来临之前必将臣服于“缴枪不杀”。

  道理非常简单——

  但凡每年还有十几万小几十万的赚钱能力,没有老百姓会承受“老赖”和“耽搁子女前途”的“罪名”!

  

  

  也就是说——

  跟风“强行停贷通知书”的现象,是“法不责众”的思维惯性,结局写好了:杀敌半子自损1000。

  3、

  那么,是不是取消预售就能一了百了,彻底根治烂尾?

  确实,如经济学家任泽平讲的大家都懂的——预售制是对购买者的单方面不公平制度,购房老百姓几乎承担了所有商品不能交付的风险。

  难道政府不想现房销售?

  他何尝不知道当下不具备大规模现房销售的实力?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城市建设都需要土地来滋润。

  最富有的广东在2019年就喊过取消预售制度,然后就没有然后。

  由奢入俭难!

  大家都不傻,当下取消预售制度,只会诞生更多的烂尾楼。稳住当前,只能用时间换空间。

  就各方的表态来看,盯住监管资金流向更重要

  比如——

  7月14日,陕西西安市住建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13项措施,其中包括确保购地资金合规、项目建设全程监管、预售资金全额入账、严格拨付标准、夯实银行责任、健全房地产信用管理等。

  河北沧州发布了《沧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设立监管账户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须注明:“购房款不进入监管账号,此合同无效,买售双方可随时解除”字样。

  

  但你仔细一琢磨,一时间竟无语凝噎。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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