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08月,家住抚州东乡的何某某出借130万元给被告乐某某,双方口头约定利息,并未出具借条。被告乐某某收到借款后,当即将该笔借款汇入案外人账户。被告乐某某抗辩此借款为原告何某某委托其出借给案外人,但被告乐某某举证的证据材料均没有明确的关于原、被告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内容,被告乐某某亦未举证其他证据佐证双方有明确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
判决结果: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乐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何某某于2018年08月13日向被告乐某某提供了130万元借款,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于2018年08月13日生效。原告何某某陈述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但未举证证明,故不予认定。判决被告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何某某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原告何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①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最有力的证据。借款金额较大时,最好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将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特别是有关于借款利息、借款期限、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的约定,通过书写借条或借款协议来确定,以免发生纠纷。
②在交付钱款时,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现金交付时最好邀请见证人在场。债权人要承担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果只是现金交付又无他人在场,容易陷入举证不能。
③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息、借款期限、逾期利率的约定最好以书面的方式明确,否则将面临诉请不予支持的风险。既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当事人的相关诉请,法院将依法认定借款人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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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东乡
实习编辑:张青清
责任编辑:余娟
监制:殷伟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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