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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北京互联网金融协会向网贷平台下发了《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草案)》(下称“指引”)。
指引分为7章共三十条,适用于网贷机构主动终止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包括业务转型、依法解散、依法破产等。指引以依法进行、市场化运作、优先保护出借人、政府监管、协会监督为五大基本原则。
指引要求,网贷机构决定清理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的,应依照如下六个步骤进行退出工作:
(一)成立退出工作组;
(二)清理存量业务、客户、公司财产等,分别编制存量业务清单、出借人清单、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编制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
(四)在网贷机构官网、协会官网及其他渠道发布业务清偿和退出公告;
(五)组织实施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落实出借人资金清偿和清退,妥善处理存量项目,按照退出方案稳妥推进退出工作;
(六)结束清退工作,终结网贷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第十六条首次提出,针对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网贷机构应为出借人提供有效的反馈与表决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出借人代表人会议等渠道。
此外,指引第二十四条还指出,出借人自愿采用自行催收的,网贷机构应及时将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出借人,为出借人提供协助和支持。
最后指引还明确了退出工作的时间点:网贷机构应当在退出工作组组建后十日内通知出借人,并在机构官网、协会官网及其他渠道发布公告,出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后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出借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退出工作组申报其债权。
对于未按照方案退出,造成不良影响的网贷机构,该指引指出,协会将按照分类处置的要求,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报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下附:《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草案)》全文
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主动退出网贷业务,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贷机构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网贷机构平稳退出,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刑法》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网贷机构主动终止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包括业务转型、依法解散、依法破产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依法进行
网贷机构终止、清理、清退网贷业务,制定和实施退出方案,应依法合规进行,杜绝违法违规犯罪行为。
(二)市场化运作
网贷机构制定退出方案时应遵循市场化原则,运用市场手段选择合适的退出路径,鼓励网贷机构优先采用并购重组方式化解风险、退出网贷行业。
(三)优先保护出借人
网贷机构应积极稳妥地做好退出相关工作,合理处置不良资产,妥善清退出借人资金,贯彻出借人保护优先原则,预防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政府监管
网贷机构退出网贷业务应接受银保监局、金融局(办)、工商局、税务局、网信办、通信局、公安局等国家机关的监管,接受监管机关的调查,服从监管机关的指示和要求。
(五)协会监督
网贷机构退出网贷业务应接受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如实向协会反馈面临的逾期风险和退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会根据网贷机构风险隐患的严重程度,分类制定相应的关注等级,并通报区、市金融局(办)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章业务退出程序
第四条网贷机构决定清理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的,应按照如下步骤进行退出工作:
(一)成立退出工作组;
(二)清理存量业务、客户、公司财产等,分别编制存量业务清单、出借人清单、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编制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
(四)在网贷机构官网、协会官网及其他渠道发布业务清偿和退出公告;
(五)组织实施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落实出借人资金清偿和清退,妥善处理存量项目,按照退出方案稳妥推进退出工作;
(六)结束清退工作,终结网贷业务。
第五条网贷机构决定清理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的,应在决定做出后三日内组建退出工作组,开始退出工作。退出工作组应由网贷机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协会代表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人员组成。
在业务退出过程中,退出工作组为网贷机构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网贷机构应清理并编制存量业务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借款金额、待还金额、到期时间、是否正常还款、是否存在抵押物(担保情况)、清收情况等,并根据是否到期、是否正常还款、是否存在抵押物(担保情况)、清收处置情况等信息编制分类汇总表,对于已形成不良、已可确认为损失的业务分别予以标注。
第七条网贷机构应对出借人信息进行统计,编制出借人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借金额、地域、到期金额、未到期金额、出借项目等,并根据活跃度、出借金额等信息编制分类汇总表,对于大额出借人予以标注。
网贷机构应当在退出工作组组建后十日内通知出借人,并在机构官网、协会官网及其他渠道发布公告,出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后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出借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退出工作组申报其债权。
第八条网贷机构最迟应在启动退出工作后三十日内完成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的编制。
退出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部分:
(一)存量业务情况,金额、笔数、出借人数等;
(二)清偿方案,清偿资金来源、清偿步骤、清偿周期;
(三)存量业务处置计划;
(四)业务清偿和存量业务处置团队组成;
(五)网贷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承诺。
第九条网贷机构决定清理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当日关闭发标、放款及出借人充值、投标等功能,保留还款、提现等功能的持续运行。
在退出方案实施期间,网贷机构不得注销,不得开展新业务,经营地址不得搬迁,网站不得关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失联。
第十条在业务退出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犯罪线索的,协会将依法协助监管机关进行查处,协助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章退出备案与资料报送
第十一条网贷机构在作出清理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的决定后,应及时向银保监局、金融局(办)、工商局、税务局、网信办、通信局、公安局等国家机关及协会、存管银行报备。
网贷机构应加强同监管机关的沟通,接受监管机关的监管。
网贷机构应加强同协会的沟通,向协会提供各类风险隐患信息,反馈退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接受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网贷机构在作出退出方案后,应及时向金融局(办)及协会报送如下资料:
(一)网贷机构基本情况说明
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信息、股东信息、备案信息、高管团队、分支机构与关联企业信息、官网与APP信息、其他相关信息。
(二)退出决定及退出原因说明
(三)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
(四)存量业务清单
(五)出借人清单
(六)财产清单
(七)业务风险分析报告
明确风险隐患、已有风险、或有风险、风险敞口等。
(八)财务审计报告
从业三年(含三年)以上的,提交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无审计报告,报送近三年财务报表;从业未满三年的,按照实际从业年限提交。
(九)应急预案
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计划、咨询协商渠道、出借人沟通与接待方案、协商与纠纷解决领导小组等。
(十)经签字(盖章)的股东承诺,经签字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财务负责人承诺
承诺需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承诺将忠实执行退出方案,忠实履行对出借人的责任;
2、承诺将真实、准确、完整地上报机构经营状况、风险状况,不瞒报、不虚构;
3、承诺将及时上报退出方案执行过程中碰到的各类问题、新增风险因素等;
4、承诺将及时上报对退出方案的任何更改、变动。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如有半年内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规法律意见书、合规审计报告需作为参考资料一同上报。
第十三条网贷机构在完成业务清偿后,应编制清偿报告,除在官网及APP上公告外,还应向金融局(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协会报送,取得金融局(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协会的确认。
经过银保监局、金融局(办)及协会的确认后,网贷机构方可退出网贷行业,进行业务转型或清算注销。
第四章金融消费者保护
第十四条网贷机构应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及时将退出决定、退出工作组组成、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等相关信息在官网、APP、协会官网及其他渠道上进行公告,利于出借人获知进展,避免恐慌,避免形成群体性事件。
第十五条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除在官网、APP、协会官网及其他渠道上进行公告外,应通过邮件、短信等形式送达到有效的出借人。大额出借人还需进行电话告知与沟通,确保大额出借人获知相关信息并作出有效决定。
第十六条针对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网贷机构应为出借人提供有效的反馈与表决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出借人会议、出借人代表人会议等渠道。
第十七条在业务退出过程中,网贷机构可根据处置清收情况调整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但应按照上述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公示并获取出借人反馈。
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的变更与调整应及时报送金融局(办)及协会。
第十八条网贷机构应编制债权债务关系表,列明借款人、出借人、待还金额、抵押(担保)情况、逾期情况、清收情况等,置备于网贷机构经营场所,供出借人(或授权代理人)查阅及监管机关与协会查询、调查。
网贷机构应妥善保管档案资料,应出借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申请提供业务档案供其查阅,配合监管机关、协会查档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网贷机构应专门设立由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的协商与纠纷解决领导小组,及时安抚出借人情绪,应对各类不稳定因素,防范和化解各类矛盾。
第二十条网贷机构应做好内部员工安抚工作,维护员工合法权益,避免因内部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引发出借人恐慌。
第五章业务处置
第二十一条网贷机构应妥善处置存量项目。
针对存在逾期风险或已逾期的项目,网贷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处置方案,寻求各种有效途径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保护出借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网贷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由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的处置团队。
网贷机构应根据处置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等专业机构,加强项目处置力度,争取应快回款。
第二十三条网贷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市场化手段,采用多样化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清收,包括自行清收和委外清收;
(二)出售;
(三)债转股;
(四)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
(五)出借人自行催收;
(六)债权托管;
(七)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出借人自愿采用自行催收的,网贷机构应及时将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出借人,为出借人提供协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网贷机构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未被采取冻结、查封等限制措施之前,网贷机构仍应按照处置方案推进业务处置与清偿工作。
第六章机构注销
第二十六条业务清偿终结并取得金融局(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协会的确认后,网贷机构决定不再经营、注销法人主体资格的,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网贷机构依法清算后,应将公司清算报告连同网贷业务清偿报告报送工商局,申请工商局办理企业注销。
第二十八条网贷机构资不抵债,可依据《破产法》的规定进入破产程序,但在破产过程中仍应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妥善处理业务清偿、处置以及其他退出事宜,维护业务的有效性,维护出借人的权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网贷机构应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参与业务清偿和退出工作,对退出方案的合法合规性、法律风险等进行分析与提示,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协助进行业务处置、资产变现,组织参与资金清偿、清退等工作。
第三十条网贷机构应做好业务退出工作,按退出方案推进存量项目处置和清偿工作,实现平稳退出,维护社会稳定。
网贷机构未按照方案退出,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将按照分类处置的要求,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报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责任编辑:朱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