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P2P网贷平台本身的含义就是“网络借贷中介服务”性质的平台,起源于英国,随后发展到美国、德国和其他国家,其典型的模式为: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
自2007年国外网络借贷平台模式引入中国以来,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蓬勃发展、百花齐放,迅速形成了一定规模。但是其中的“不可控”因素也给中国这个文明社会带来了很大的“不稳定”隐私,继而导致了很多的年轻人因为他们客观存在的所作所为被“逼”的自杀。
而还不仅仅如此,P2P平台的高利率也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焦点,我们就拿一个案件来阐述P2P网贷平台的高利率行为,广西的李先生在杭州P2P网贷平台借了一笔贷款,而这笔贷款所到账的金额是元,但是最终12期李先生要偿还4万多元,这还是余杭一个网贷处置办催收的一个金额,按照这样的额度计算的话,那么李先生的这笔贷款的利率高达210.5%左右,而在《民法典》中规定的主要有三点:
第一、合同中双方约定利息,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下: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也会支持。
第二、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超过36%部分利息法院会支持返还。
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有约从约”的基本原则,如果借贷双方之间对逾期利息一并做了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息36%,依据约定计算即可。
第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双方未约定,即借期内与逾期利息均未约定,法院均会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而在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法释〔2020〕6号《关于修改的决定》,其核心内容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这一司法解释可谓影响重大,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基于上述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的概述,余杭网贷处置办催收的金额与李先生合同上的金额有很大的区别,很明显李先生要偿还的金额比实际借的金额高出的太多了,甚至于以36%为基础利率红线的话,而李先生的要偿还这笔贷款的利率高达210.5%左右,这让我们非常的不明白,余杭网贷处置办到底如何计算的金额,根据李先生和余杭网贷处置办的电话录音我们得知,李先生所偿还的金额是第三方计算出来的,而这个第三方到底是“谁”?他们是如何计算出来实际本金1.7万要偿还4.1万的金额呢?
其实,这都是次要的,而李先生发现问题后就提出来告知他们,但是他们告诉李先生如果不按照这个金额偿还的还,就会被冻结银行以及支付宝的相关资产,这样的行为不仅仅让李先生感觉到非常的疑惑,让我们感觉得更加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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