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出借人推送一篇原创内容,很有意思的,也是学点法律常识。维权还是理性的好,“江海情缘”所推内容尽最大努力保持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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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忽悠你的“江海情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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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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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将网贷平台告上法庭,要求平台予以兑付出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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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属于撮合借贷,已将出借人的资金转借给他人,并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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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与平台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平台没有给出借人垫资兑付义务,出借人与平台之间存在的是居间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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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侮辱出借人,被法院判决给予出借人精神赔偿,并支付相关合理费用两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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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状告网贷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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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一位网贷出借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05元;判决被告按约定的年利率11%、11.3%、13.1%和13.8%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作为一名网贷出借人在法院起诉时提出了如下的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手机网络平台先后充值、出借多笔借款,加上他人向原告转让的债权,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金额共计.05元。
2019年4月17日,被告单方违约出台《“清盘兑付安排”(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原告等出借人的全部借款分三年兑付,且不再兑付利息。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特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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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样的理由从网贷出借来方面来说肯定是没错,自己的钱是放进平台里去的,现在平台不兑付了,而且要通过数年时间才能给到出借人手里,而且还没有利息,感到很委屈。
在法庭开庭审题时,网贷平台拿出了一系列的证明证明,平台并没有挪用出借人的钱,而是将出借人的钱分期分批出借人借款人了,并且有相关的协议。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之间即出借人与平台之间并无借款的合意,被告提供的为平台撮合服务及后续的催收债权服务,所以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即出借人与平台)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出借款项的实际借款人并非被告;原、被告之间居间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应当按照居间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由此,原告即出借人请求被告即网贷平台偿还借款本金.05元及利息,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对这起出借人状告网贷平台的案件是这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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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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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即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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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953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即出借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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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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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法院的一审判决书。
据法院方面的资料显示,这位出借人在起诉网贷平台时,平台就管辖权等提出异议被法院驳回。而出借人因为考虑到起诉平台一定会得到法院支持,预先申请法院对平台资产进行了财产保全,后由于诉讼主件而败诉,平台重新申请解除保全而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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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发文侮辱出借人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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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借人向平台要求兑付时,往往会受到这样或那样的说辞,不过,有些平台为了能够稳住出借人使出了各种各样的招呼,包括侮辱人格。这样的言行在出借人维权群里也屡见不鲜,被出借人认为是“水军”,而平台侮辱人格付出的代价也应该引起出借人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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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上面的那位出借人。他因为“为难”平台而受到平台的攻击与侮辱,这位出借人把平台告上了法庭。
这位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称:2019年6月19日下午起,网贷平台在其“**社区”栏目中,开始大量登载侮辱、诽谤他的文章,数量众多达100多篇。发文者捏造内容、用极其污秽对语言侮辱诽谤原告“精神病”“敲诈企业”“含鸡鸡”等,在网络上传播,严重侵犯原告名誉权;部分文章还登载原告的手机号码、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并鼓动教唆网民对他的手机实施电话炸弹、短信炸弹攻击,向他发送侮辱短信.......
为维权,这位出借人不得不对被告侵权文章进行公证,并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这些费用均由被告造成,应当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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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位出借人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删除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侵权文章并在被告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
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3、被告承担公证费元,律师费4000元及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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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告的网贷平台对这位出借人的起诉没有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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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这位出借人是在2014年9月,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事司授予主任记者资格。这位出借人向法院提供了诸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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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另查明,出借人为本案支付公证费元,律师费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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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这位出借人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因素予以酌定为5000元,原告请求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公证费元、律师费4000元,理由正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网贷平台公司停止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二、被告***网贷平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声明,文字内容需经法院许可;
三、被告***网贷平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元、律师费4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6元,由被告***网贷平台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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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维权还需冷静思考
通过上面这位出借人的理性维权经历,我们可以得出一个什么样的维权结论呢?
一、维权需要理性,需要更加的冷静思虑;
二、需要掌握法律常识,不宜盲目相信律师与专家,律师专家虽然也懂法律,但并不一定是很精通,如上述出借人起诉平台时,精通法律的律师会说明不应把平台列为被告,败诉后出借人要额外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特别是在没有确保胜诉时申请财产保全会让出借人损失财产保全费用。
三、合理合法维权,不要随便让政府参与诉讼案件。当然,在进入司法程序前可以诉求政府以行政手段进行协调;
四、不能因为维权而伤害出借人自己,使出借人的受伤面积扩展;
五、出借人的维权时应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有事说事,有理说理,有法说法,侮辱人格和随意公布个人信息可能触犯法律而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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