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回顾:关于推动P2P网贷平台资产风险处置健康发展的研究(上)
三、有关推动P2P网贷平台资产风险处置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P2P网贷平台应当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如何推动P2P网贷平台资产的风险处置健康发展,成为目前阶段平台的清理、整改过程中亟需考虑的重要问题。基此,课题组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
(一)监管层及相关部门需要有对P2P网贷平台资产风险处置进行协调处理相应的法律依据
对于P2P网贷平台资产的司法处置和非司法处置如何依法监管,首先应当是有法可依。为此,监管层及相关部门首先需要的是有相应的对P2P网贷平台资产风险处置进行协调处理的法律依据。为了妥善处理P2P网贷平台风险管控及其资产处置,上海急切的需要市政府及早出台综合性的地方政府规定。
1.尽快就P2P平台风险管控及其资产处置制定地方政府的规定,有其必要性
首先,行政执法应当有依据。基于对网络借贷进行的信息中介这一特质,P2P平台往往需要借助于平台的信用来予以网络借贷的实现。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九部委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尚未将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即P2P网贷平台明确列入监管范围。直到2016年1月,银监会会同三部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才将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P2P网贷平台列入金融业务活动的监管范围,要求省一级的地方政府及其金融委员会负责协调P2P网贷平台相关事务的处理。这样,对于P2P网贷平台进行资产风险处置,上海市应当有自己的全面、系统的整体性规范体系,进行地方性立法。
其次,对于P2P网贷平台的监管,需要有综合性的立法。对于P2P网贷平台所涉刑事犯罪,国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依据。但是,P2P网贷平台从其主体设立、平台运作、网贷中介、资金监管到平台与不同方面的关系,特别是与出资人关系、合同关系、劳动关系等,大量涉及到平台本身的诸多民事、行政等方面的东西,应当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界定、规定。在民事、行政方面,有一些规定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大量的P2P平台爆雷之后进入民事赔偿、行政执法,就暴露出捉襟见肘的情形。唯其如此,对于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及其资产风险处置,必须有全面的、系统的整体性规范体系,进行综合性的地方立法。
另外,如前所述,国家对P2P网贷平台风险处置,要求解决在地方。大量的司法实践也表明,缺乏全面的、综合性的地方立法,往往地方上在P2P网贷平台风险处置过程中或者完成后也会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隐患或社会问题。在浙江吴英集资案中,其个人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外,对于作为受害者的出资人,地方政府经斡旋协调,积极采取了一些措施,作了强制退赔等处理。然而,数年之后,吴英家人却向地方政府提出了巨额索赔。地方政府对于非法集资案所涉资产处置的处理,如果缺乏法律依据,就可能成为一个可以汲取的教训。
2.尽快就P2P平台风险管控及其资产处置制定地方政府规定,亦有法律上的依据
首先是国家《立法法》第73条对于地方剩余立法权的规定。[注1]尽管2016至2018年上海市政府陆续出台了一些专项整治、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的规定,但为执行上述《指导意见》及其后的《暂行办法》,上海市政府更需要根据上海市地方P2P网贷平台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同时,从创新地方政府管理的角度,也需要就P2P网贷平台制定出地方性法规规定,使得地方政府及其金融委员会监管P2P网贷平台相关事务,对于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监管的执法权限、行政监管内容范围以及行政处罚权限等方面,有法可依。
同时,对P2P网贷平台监管及其资产风险处置,尽管尚不属于国家金融的基本制度,但监管不到位,可能会影响到国家金融监管的基本制度。金融领域中非基本制度是否可以由地方受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可以研究[注2],但作为具体监管P2P网贷平台的上述《暂行办法》,业已给出了上海市地方性立法的明确依据。按照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并且“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这样,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被授权先行就P2P网贷平台有关法律问题制定地方性的政府规定,制定出适合于上海市地方监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在P2P平台的行政监管中,建议在上海试点将P2P网贷平台纳入征信系统
经调查了解,截止到目前,北京互金协会共计公布了31家网贷机构提交的逃废债名单。名单涉及12.06万名恶意逃废债行为人,借贷金额累计为85.76亿元,逾期金额累计为62.14亿元,总体逾期金额占借贷金额比例为72.45%。上述名单分为企业和个人,共计148家企业累计借款金额22.47亿元,累计逾期金额21.63亿元,平均累计借款金额1500万元。[注3]可见,在征信缺失的情况下,借款人拒绝、拖延还款的现象层出不穷,更有甚者恶意举报网贷平台、散播谣言,以期平台爆雷而借机逃避债务。
对此,2018年5月正式挂牌的百行征信,将除传统金融机构以外的互联网金融纳入其中,目前已经囊括600多家机构的信用信息。同年10月,首批网络借款人恶意逃废债信息被纳入央行征信系统,面临失信惩戒。[注4]2019年3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举办的记者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公开表示互联网金融机构未来将纳入征信系统。
互联网金融机构要纳入征信系统,P2P网贷平台亦应当纳入征信系统。2018年8月,国家互金整治办下发了《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应当说正式打响了对网贷平台“老赖”的第一枪。我们建议,在政府征信系统中试点将P2P网贷平台囊括在内,通过对于P2P平台失信人员在融资、子女教育、出行等方方面面的权利限制,迫使其主动、及时地履行还款义务,使得广大出资人的投资权益获得相应的补偿。
我们建议在上海的征信系统建设中,将P2P网贷平台纳入征信系统。它将有利于监管层对P2P网贷平台的运行、资产风险的适度监管,有助于解决网贷行业的痛点,在打击网贷老赖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在P2P网贷平台不良资产的清退处置中引入适当的破产机制
在P2P网贷平台的机构监管、清理整顿及其资产清退处置的过程中,在刑事审判之前,目前主要采取的是由行政机关(地方上往往通过联席会议)主导P2P网贷平台所涉资产的处置方式。
如前所述,对于P2P网贷平台资产,在刑事追赃部分以外,就资产处置部分投资人可以获偿的比例大约在20%-25%左右,受偿比例过低。我们知道,P2P网贷平台通常以公司、企业形式的面目出现。从事P2P网贷平台的公司,虽然其高管、实际控制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就平台公司而言,在法律上仍然具有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
应当看到,尽管个人破产尚处试点,但在我国企业破产已经具备了一套较为全面、系统的制度规定,包括债权申报、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债务清偿顺序等。在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下,尽管P2P平台公司基本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但是,如果对集资资产的处置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清算或重整的相关规定进行商法处置,不失为一个可以更大程度保护债权人、稳定社会情绪的较好的办法。
首先,通过破产程序,在法院主持下,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破产清算及重整、裁定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有利于平台资产的合理合法的处置。由法院主导破产机制下的平台资产处置,有利于法院对相关法律问题(例如:刑民界限、涉案财产范围等)进行专业的处理,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时,法院也能及时作出法律认定。
其次,由法院指定专业资产管理人,管理人可以运用专业知识对平台资产进行管理,资产的处置与管理并重。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营业等。和行政机关处置模式不同,管理人可以从商业角度对债务人的相关财产进行管理,进行不良资产处置,可以最大程度地为平台乃至为出资人挽回损失。
第三、通过债权人会议制度,使债权人深入参与资产处置过程。依据《企业破产法》,债权人会议有权核查债权、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报酬、通过重整计划、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营业、通过债务的财产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引入债权人会议制度,有利于债权人公平、深入、全面地参与资产处置的过程,使得资产处置更加公开、透明,有助于债权人对处置全过程进行监督,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我们认为,P2P网贷平台资产的风险处置引入破产机制,有利于将处置程序公开在阳光底下,有利于切实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程序的公开有利于结果的公平正义,也有利于债权人行使异议权和司法救济权。如果债权人被隔绝在程序之外,看不到任何程序中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即使处置结果不失公平,也难以取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可。[注5]
(四)在P2P网贷平台涉诉案件的处理中,建议在上海试点推行互联网审判机制
2018年8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该方案提到的北京和广州互联网法院已经挂牌收案。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须由所在区的互联网法院受理。同时,该规定也确立了在线审理机制,即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均在互联网上完成。
互联网技术可以通过大数据实现实时跟踪和反馈,提高资产处置的效率。具体来看,可以通过数据信息收集、智能催收决策、上下游数据匹配等手段,系统化提供全链条不良资产处置服务,从而解决传统不良资产处置中信息不对称、处置成本高等问题。[注6]
以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为例,截至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各类互联网案件余件,审结余件。相比传统审理模式,杭州互联网法院“用互联网方式审理互联网案件”展现出巨大优势。开庭平均用时和审理期限分别比传统审理模式节约65%和25%,99%的案件当事人息诉服判,其中的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高达97%。[注7]
在P2P网贷平台涉诉案件的处理中,建议在上海试点推行互联网审判机制。当然,如果要在上海试点推行互联网审判机制,在目前尚未设有互联网法院的情况下,可以确定专门的审判法庭在审理案件P2P网贷平台资产处置时引入互联网审判机制的适用。一旦将“互联网+审判”这一模式引入到上海P2P网贷平台资产的风险处置过程中,则可以打破时空的限制、降低诉讼成本,并且大幅提升法院处理海量网络借贷案件的能力,而这,对于提升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意义重大。
四、结语
P2P网贷平台应当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正是看到了2018年底以前,P2P网贷平台经历过一段兴起、变异、野蛮生长乃至畸形发展的过程,不少平台及其实际控制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类违法犯罪,国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P2P网贷平台的清理、整改。对于刑事犯罪,应当予以打击,但同时要妥善处理好网贷平台资产的刑民交叉问题,通过民事程序可解决的,应当尽量民事诉讼解决。应当积极探索P2P网贷平台资产的风险处置的新模式、新做法。对于网贷平台的资产,应当分清良性资产和不良资产,分门别类妥善进行不同形式的处置,包括在自行退出时的资产处置、AMC介入后网贷平台不良资产的风险处置,其中,AMC以资产托管方身份介入平台的退出模式,或许是目前较为可行的办法。
对于P2P网贷平台资产的风险处置,课题组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包括:地方政府应当及时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政府规定,指导和规范平台资产的风险处置的正常进行;在行政监管中,建议在上海试点将P2P网贷平台纳入征信系统;在不良资产的清退处置中,建议引入适当的破产机制;在平台涉诉案件的处理中,建议在上海试点推行互联网审判机制。
这些建议,希望得到政府部门相应的认可、采纳和支持,以利于积极推进P2P网贷平台的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
作者简介
陈学斌
国浩上海办公室合伙人
业务领域:海商法、国际贸易法和投资法、公司法
邮箱:
万志尧
国浩上海办公室合伙人
业务领域:民商事纠纷、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等
邮箱:
张赛
国浩上海办公室合伙人
业务领域:商事诉讼、仲裁及谈判、公司并购重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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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见《立法法》第73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2]见《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3]参见最后访问日期为2019年6月20日
[4]参见《网贷行业纳入央行征信就能吓跑“老赖”吗?》,最后访问日期为2019年6月15日
[5]王晓慧《非法集资处置程序中债权人的弱势地位》[J]《法制与经济》,2016年第10期,第26-29页
[6]参见《推动化解P2P风险不良资产处置不可或缺》,最后访问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
[7]参见《互联网法院这一年:线上司法展现出巨大发展空间》,最后访问日期为2019年6月13日
参考文献:
[1]刘鑫,《民间融资犯罪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2月第一版
[2]武耀华:《P2P“爆雷潮”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风险化解对策研究》,《中国物价》2019年第4期
[3]刘冠华,《非法集资犯罪涉案财物的处置机制完善》[J]《中州学刊》,2018年第12期
[4]刘宪权,《刑法学研究(第九卷)》[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5]张卫平,《民刑交叉诉讼关系处理的规则与法理》[J].《法学研究》,2018年,第40(03)期
[6]谢勇,陈小杉,《非法集资案件财物处置刑民交叉的规范路径》[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3(02)期
[7]刘宪权,陈罗兰,《我国P2P网贷平台法律规制中的刑民分界问题》[J]《法学杂志》,2017年,第38(06)期
[8]卞金鑫,《P2P风险处置的现状、国际经验和借鉴》,《观察思考》2019年第5期
[9]王晓慧《非法集资处置程序中债权人的弱势地位》[J]《法制与经济》,201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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