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海
用事实说话,做媒体的事,拒绝忽悠!点开名片,关注持续跟踪网贷平台退出的江海情缘经常阅读江海情缘文章的朋友都知道,我们是不提倡抓人的,特别是不提倡把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
在网贷清理过程中,特别提倡用平等协商的方法去处理民间借贷纠纷。而如果平台确实是借民间借贷之意来行非法集资侵害大众利益的时候,即平台触犯了刑律后,江海情缘绝对支持将平台及实控人推向刑事审判台,那怕是因为追究刑责而使出借人血本无归也在所不惜!
这就是江海情缘自关注和追踪网贷平台退出两年多来一贯的推文宗旨。
经侦对一些打折平台为什么不立案?
原因很简单,就是在平台退出过程中,连经侦也无法判断是否涉嫌犯罪。
一旦弄错了,把民事纠纷变成刑事案件了,那是会让很多出借人受伤的。
比如玖富,在退出过程中,确实在道德上令人发指。
但道德是道德,法律是法律。
不能因为道德败坏就将其推上刑事责任追究行列。
所以,只要在退款,甚至只是推行打折债转、商品转换等收割出借人,这是道德层面上的事情。
即使把借贷纠纷放在法律角度上去衡量,也只是违反了民法典,违反了民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至于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更是民间优良传统,当然,民法典上也有相关规定,但还没有上升到刑法的高度。
由此可见,其实,经侦在考虑出借人呼吁不还钱的平台是否要立案,也是很左右为难的。
如果仅仅是违反民法典,仅仅是借贷纠纷,那么,经侦绝不会立案的!
有一种退出平台应该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难道借钱不还就有理啦?
本文推出后,江海情缘又可能要被一些出借人误以为是平台里的水军或是老赖了。
其实,我们一直在以网贷退出为主线宣传法律知识,而不是在忽悠出借人。如果有些读者把江海情缘视为平台帮凶、平台水军,或是要逃废债的借款人,这也很正常。
即便是罪犯,也有其应有的法律权利。
但借钱必须还,这是永远支持的观点!
那么,什么样的网贷平台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呢?
从法律角度来说,就是那些没有还款意愿的平台必须受到刑法侍候。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平台及其实控人具有恶意。就像我们以前所说的借款人,即便借款人还不了债,但他在努力还款,而且想法设法去挣钱还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还款,那么即便一分钱不还,那也不能列为逃废债黑名单的。
刑事追究与民事责任追究是不同的定义与要求。
刑事追究需要主客观一致,即主观有恶意,客观有后果,缺一不可。而民事并无此要求,有时即便没有恶意也要追究责任。
拿着简单例子来说:室外空调主机掉下来砸死人。主人没有过错,但需要赔偿死者费用,不会被判刑,主人没有恶意,但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故意往下扔且致人死亡,那么就要被判刑的,因为主观有恶意,客观有后果。
在网贷平台退出过程中也是如此的法理。
现在一些平台号称良退,可是因为资金奇缺,实在是退不出来,但平台及实控人在不断地努力,将此摆上法律的天平上,还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真不能随便抓人。
很多出借人的心情,我们都很理解的,血汗钱回不来了,太窝火了,恨不得一刀就把平台或实控人给砍了,希望法律把这帮人判个“斩立决”,这还真的是解气而已,在法律上还真行不通。
不去积极退款的平台及实控人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有恶意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小编发现有些平台嘴上喊得很高调,其实就是在不断地反映着主观上的恶意。
就拿玖富来说吧,出了三个通道,退款并不理想,甚至有能力兑付也不兑付,还要施出各种伎俩去盘剥出借人。这是通过客观反映出来的主观恶意。
把名字改了,把地址变了,认为这就能脱离与出借人的干系了,逼迫出借人债转,这算不算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呢?
再比如有利网要将所有盈利用户赖账户转让通道分批关闭,待收本金权益将全部兑换为千东商场东币,这应该是一种强买强卖的表现,是违法的具体表现。
至于像富勤金融打着良退的幌子,滴水式的兑付也没有了,连声音也不吭一声,这也当然体现了主观上的恶意,也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
总之,平台无法兑付,只要积极努力兑付,在主观上没有侵害出借人权益的故意,那么,平台被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几乎没有,经侦也无法立案,如果平台及实控人有侵害出借人血汗钱的主观恶意,又形成了无法兑付的客观事实,那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只是时间问题。
今天就聊到这里吧,江海情缘持续关注网贷平台退出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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