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贷服务费》解读原文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贷服务费》解读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贷服务费》解读原文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结

  1、出借人不得以服务费、手续费等费用预定“砍头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予以扣除。”若借款人以支付“服务费”等费用的名义在收到借款的当日返还部分借款,而未实际使用该部分借款时,法院将认定其为规避禁止约定“砍头息”之规定的行为,从而根据实际出借的部分认定本金并计算利息。

  2、民间借贷中此类费用的约定不宜过高,否则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系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合计不得超出本金的24%/年。当事人通过约定服务费、咨询费等费用的方式规避上述规定的,将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3、民间借贷关系中,约定服务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并非一律认定为收取高利贷的手段,是否被支持关键取决于居间合同、服务合同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贷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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