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明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该批复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
所谓“先予仲裁”,据最高法负责人解释,指的是当事人在签订、履行网络借贷合同且未发生纠纷时,即请求仲裁机构依其现有协议先行作出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调解书和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仲裁裁决。
最高法负责人表示,“先予仲裁”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密切相关,由于金融监管政策原因,P2P网贷平台自身被禁止提供增信措施,所以有些网贷平台就通过引入仲裁,为借贷交易的信用背书。“先予仲裁”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大型网贷平台,借款人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的网民,金额一般为数百元至数万元的小额贷款。
虽然近来大量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先予仲裁”申请执行,但各地法院对“先予仲裁”的性质、应否执行、如何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仍存在较大分歧,法律适用标准及处理情况仍不统一。
比如此前不久,厦门中院和湛江仲裁委就曾针对“先予仲裁”发生过争论,引发学界业界广泛关注。前者通过官方微信发布《厦门中院对“先予仲裁”执行说不!》一文,指责湛江仲裁委通过“先予仲裁”模式做出网络仲裁裁决。随后,湛江仲裁委发回应称,“地方法院无权否认。”
厦门中院文章称,2017年以来,大量由湛江仲裁委根据“先予仲裁”模式做出的网络仲裁裁决涌入厦门中院,这批案件系北京某公司申请的网络P2P小额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据悉,湛江仲裁委与多家大型P2P网贷公司合作,去年以此模式在全国大范围受理网络仲裁150余万件,标的额400余亿元。厦门中院认为,仲裁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但没有纠纷就没有仲裁。而按照“先予仲裁”的模式,纠纷还没发生,就先做出仲裁裁决书,违反了诉讼的基本原理。
但也有专家认为,虽然现在“先予仲裁”还不够规范,但在实践上仍有一定的优势。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张进德对界面新闻表示,由于目前小额贷款、民间借贷等案件的数量巨大,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纠纷解决所需的证据简明直接,“先予仲裁”能较好预防纠纷,降低司法成本。
界面新闻在裁判文书网输入“先予仲裁”后发现,近年来,该类仲裁案件已有多起。其中较大部分裁决,对湛江仲裁委员会的“先行仲裁”的调解书不予执行。
比如据辽宁省葫芦岛市中院2018年3月19日的一份执行裁定书显示,深圳市某互联网信息咨询公司与张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互联网公司根据湛江仲裁委员会通过“先予仲裁”作出调解书,要求法院执行。但法院认为出借人的经营范围、性质资质、资金来源无法确定,且相关当事人应当有其它充分的救济渠道,执行该调解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最终裁定不予执行。
然而在同样涉及上述深圳互联网公司的,另一起与被执行人别业伟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中,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20日一份执行裁定书显示,认定湛江仲裁委员会“先予仲裁”的调解书生效。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别业伟并未依照该调解书全面、及时履行其还款义务,最终裁定依据调解书,指定公安县人民法院执行。
2018年4月,广东省高院因考虑“先予仲裁”属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重大,特针对司法实践中“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问题,向最高法进行请示。最高法负责人表示,为尽快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法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着手起草批复,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该司法解释。
《批复》明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执行。最高法负责人表示,尊重、鼓励、支持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是人民法院一以贯之的司法态度,“出台批复无非是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必须明确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已。”
针对“先予仲裁”裁决人民法院是否应当立案执行的这一核心问题,《批复》明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最高法负责人表示,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条,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纠纷的特点就在于当事各方对民事权利义务存在争议,仲裁的本质在于有争议或者纠纷实际发生,“无争议即无仲裁,仲裁的启动必须以实际发生争议为前提。”
根据“先予仲裁”案件的特点来看,当事人间只是存在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或者风险,仲裁机构在纠纷未实际发生时,事先直接径行作出给付裁决或者调解书,脱离了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对这类所谓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强制执行,缺乏法律依据。”最高法负责人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界面新闻表示,“先予仲裁”是网贷平台与仲裁机构之间的相互利用,“本质上是披着仲裁外衣的霸王条款,只不过是由仲裁机构增信了而已。”他介绍,目前部分仲裁机构近年受理此类案件数量达到百万件,“这是不正常的,需要扭转,需要降温。”
《批复》明确了应当认定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两类具体情形。
一类是仲裁机构不经审理或者调解程序,就根据事先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刘俊海解释,“仲裁,跟诉讼和调解一样,都是解决纠纷的方式,没出现纠纷,就先把裁决书制好了,等于剥夺了一方当事人寻求公正的法律救济的机会和权利。”
另一类是部分网贷平台,采用格式条款约定借款人放弃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基本程序权利,甚至约定借款人放弃对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这“侵害了当事人的基本程序权利,”刘俊海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享有辩论、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程序正义是通往结果正义的金色桥梁”。
而《批复》规定,即使当事人事先放弃了基本程序权利,但仲裁机构未保障前述权利的情形,也应认定为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定不予执行。另外,人民法院办理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也适用于此规定。
“网贷P2P平台跟仲裁机构合作,好像是在用法律手段防范自己的风险”刘俊海解释,但其实是“强强联合”,网络平台引进了仲裁机构做信用背书,使得本来就在博弈当中处于明显不对称地位的、相对弱势的一方,变得更加弱势,“这对仲裁机构来说也是不光彩,也将进一步损害仲裁机构的公信力。”
刘俊海认为,“仲裁机构要自省”,要和网贷平台切割开来,真正提升自己的公信力。“目前整个互联网金融正处于严监管时代,正是风高浪急的时候,”他总结说,“希望仲裁机构能够真正慎独自律,通过最高法的《批复》,凝聚共识、消除分歧,从而真正助力为仲裁服务营造一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普惠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