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记者王京仔
请问和平台出借人有没有什么协商途径?钱我还是想还的。”半年前,广州仲裁委网络仲裁部部长钟晓东在处理网贷纠纷,与网贷平台的借款人接触时,总能收到“积极的”回应。
因网络仲裁具备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不少网贷平台在平台借款协议中约定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交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处理。
最近,钟晓东却感受到了“风向”的变化。她在通知借款人参加仲裁庭审时,不仅会时常遭遇借款人的强硬拒绝,还被警告不要“再发短信和邮件了”,一些借款人甚至说“仲裁是配合爆雷平台催收,是助纣为虐”。
而钟晓东感受到的这种变化只是网贷市场波动的一个缩影。近期,P2P平台频频爆雷,不少借款人恶意逃废债,信用风险事件频发。如何在信用风险发生时进行及时地法律救济,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
8月8日,在由法制日报社指导、法治周末报社主办的“金融科技时代的信用风险管理”研讨会上,金融界和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对此问题展开讨论。在法律底线内寻求法律救济
作为一位法律一线从业者,钟晓东有着不安,“借款人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团体”,大量的借款人采取观望态度,等待平台倒闭逃废债务,甚至欢呼“我要把平台拖爆雷”。
面对这类信用风险处置,受害人往往会通过法院起诉、网络仲裁等法律手段来进行救济。
“P2P行业需要很多方面的支持,而法律也是一种基础设施。在传统法律救济手段的时间、人力、金钱成本都过高的情况下,能否有一种更简洁、快速和低成本的方式?”这是钟晓东思考,也是法律界一直在努力的方向。
运用科技手段来简化案件的审理流程,甚至用互联网的思维来看待新生的互联网产品和交易模式,这是钟晓东他们所做的尝试。
7月底,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建立了电子证据数据存证平台,能够为法官提供批量的电子数据核验;此外,杭州互联网法院还与今日头条合作建立了“老赖”精准曝光合作机制,实时、定向发送“老赖”信息,发动群众查找“老赖”人员下落、财产线索。
而早在2014年,广州仲裁委就已开始涉足网络仲裁。今年1月,广州仲裁委联合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法大大正式上线“一站式”网络仲裁服务系统,为网贷平台逾期借款追回业务提供仲裁服务,通过该系统,1个月左右就能得到以往可能要半年甚至更久才能获取的结果,11天就能拿到裁决书。
“当法律面临科技拥抱的时候,法律人的理念和思维也要作出改变。”钟晓东认为,在互联网时代,对于那些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是否仍沿用特别古老的习惯来审查和办理案件,需要法律人共同更新理念并进行相应研究。
但她也强调,追求快速、简便和低成本的同时,“法律底线是不能突破的”,要在法律底线内寻求法律救济,治理“老赖”一定要用法律手段。
违规违法型平台涉刑
在投资者面对信用风险和利益受损,寻求法律救济时,往往包括民事和刑事救济两种途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刑法学博士简爱观察发现,现阶段出现问题的网贷平台主要分为两大类,即违规违法型和经营不善型。前者违反了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具体包括涉嫌欺诈型平台和自融型平台;后者则主要是风控和运营能力不足。
现实中,违规违法型平台不仅所占比例远远高于后者,其体现困难、停止经营、负责人卷款潜逃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也往往更大,而这类平台正是监管的主要对象,其投资者也是亟需法律保护的群体。
根据简爱的介绍,涉嫌欺诈型平台在运作过程中,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投资者的资金,事后逃跑、停止运营不予返还资金的,往往涉嫌集资诈骗罪;自融型平台则主要是为关联企业生产经营筹资,向网贷投资者大规模筹集资金,往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简爱看来,“经侦的介入,在证据的获取、程序的推进和余款的流向查找上都是更为专业”,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收取诉讼费,能够降低被害人的诉讼成本,被告人为获取被害人的谅解争取从轻量刑也会积极退赔。
“相比单纯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部分情形下刑法提供的保障可能更为优越。”简爱进一步指出,若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或是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募集资金的,完全可能构成借款人的共犯。
而承办了多起非法集资案件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欣恺,从实务来的角度,也给出了自己的意见。
在他看来,近几年非法集资类案件高发、多发的背后原因之一是刑事处罚比较轻。尽管目前构成互联网金融犯罪涉及的主要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判集资诈骗罪的比较少,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法定刑也就10年”,处罚较轻。
此外,他也强调我国应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强化责任落实:“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需要认定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践当中由于涉案公司管理不规范,且有的公司有意逃避惩罚,造成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有一定的难度。”
谦抑原则与预防性管理
“刑法是要干预,但是怎么尽可能小地对经济造成负影响是必须关注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更注重刑法的谦抑性。
时延安强调,尤其在金融领域,“最后靠刑法不能解决太多问题,只能造成更多问题”,典型的金融犯罪案件要干预,但要思考如何让“造成的负面效果尽可能少一些”。
刑事救济之外,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董林明则重点关注通过民事途径进行信用风险救济。
“信息中介的作用比较重要。”这是董林明很重要的一个体会。
“因为借贷双方一般是不掌握对方信息的,相关信息都是由信息中介掌握的。若信息中介能够积极配合,出借人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维护。”董林明解释。
简爱也认为,从投资者法律保障的层面,在网贷平台爆发问题的初始阶段,投资者们更倾向走民事程序来解决和平台、借贷者之间的纠纷。
但她也强调,从长远来看,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中,建构完善、健全的预防性管理制度防范于未然,远比通过司法手段介入事后“剪不断、理还乱”的投资纠纷更为有效,而制度建设需要更深入的研究。
在此之前,借款人在P2P网贷平台借款是不会被纳入征信的,因此即便是借钱不还,除了催收之外,大部分平台并没有强有力的措施促使他们还钱,恶意逃废债很容易发生。
而现在,P2P平台也不再是征信的法外之地。8月8日,全国互金整治办下发了《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要求严厉打击P2P网贷行业借款人恶意逃废债行为,并表示拟将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和“信用中国”数据库。
此前发布的《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安排》也提到,对借本次风险事件进行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要给予打击、纳入征信系统、建立失信惩戒制度等措施。
截至8月13日,根据媒体报道,上海、广州、北京、深圳、厦门等地纷纷发声重拳打击恶意逃废债,已有52家平台上报老赖名单。
“现在所谓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这些概念,实际上都没有相应的规范和规制。”时延安也一再强调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极其不够的”,需要完善。
来自: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