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仲裁破常规但不能破法规

资料图。法治周末记者马树娟近两年来,低成本、高效率的网络仲裁,因契合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特性,成为不少互金平台解决纠纷的新选择。如何让网络仲裁在不断创新、提升效率的同时,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颇为外界关注,在

网络仲裁破常规但不能破法规

网络仲裁破常规但不能破法规

网络仲裁破常规但不能破法规

  资料图。

  法治周末记者马树娟

  近两年来,低成本、高效率的网络仲裁,因契合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特性,成为不少互金平台解决纠纷的新选择。

  如何让网络仲裁在不断创新、提升效率的同时,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颇为外界关注,在6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消费金融国际峰会互联网仲裁专场活动上,来自仲裁机构、仲裁服务平台、网贷平台的业内人士对此进行了探讨。

  需防范虚假仲裁

  互联网仲裁服务商——仲财通总经理丁志刚介绍,所谓网络仲裁,是指提出仲裁申请、立案、答辩、审理到裁决的作出均在互联网上进行,其与互联网金融行业有着天然匹配的优势。相对于法院诉讼,网络仲裁一裁终局,效率更高、成本更低,一般7个工作日就可以收到仲裁结果,小额标的费用一般仅需100元左右。同时,网络仲裁也有助于促进绿色贷后生态建设,改善暴力催收等引发争议的贷后处置状况。

  浙江衢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部部长傅素红也介绍,2017年5月,衢州仲裁委网络仲裁平台上线并仲裁完首案以来,截至目前,已累计受理网络仲裁案件超三万件,其中互金借款合同纠纷成为衢州仲裁委受理案件的重要门类。

  不过,傅素红强调,仲裁机构在受理网贷平台的仲裁申请时,需要注意虚假仲裁的问题,即法律事实和真实情况不相符合,比如,有的网贷平台线下收取了管理费等其他费用,而在线上递交的证据不作呈现等。

  傅素红举例道,2017年,曾有一网贷平台工作人员前来咨询,有用户通过该平台借款1万元(其中,还被扣除了1000元的砍头息),后出现了58天的逾期,需要偿还利息及逾期费用1.8万元,加上本金,借款人一共需要还款2.8万元,对方询问仲裁委能否据此仲裁。

  傅素红回忆,当时仲裁委就回复,仲裁委会以实际到账金额来计算利息,其他收取的服务费、滞纳金等本金以外的费用,都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即本金以外的费用按年化不超过24%的利息进行仲裁。

  该工作人员补充询问,如果平台通过自己的催收团队,按照合同约定催收回1.8万元后,仲裁委能否就1万元的借款本金进行仲裁。当时衢州仲裁委就予以了拒绝,而这其实就是虚假仲裁的问题。

  傅素红表示,针对虚假仲裁的问题,作为仲裁机构,需要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审判业务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甄别虚假仲裁的司法能力。

  同时,傅素红介绍,在网络仲裁时,需特别注意证据链的完整性问题,从签订协议开始,就要保证所签协议的合规性及证据链的完整性,否则无法通过网络仲裁解决。

  此外,鉴于P2P网贷业务经常出现小额借贷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而在大量案件的实际操作中,由所有原债权人进行主张不具有可行性,为此,傅素红建议,可以通过债权转让,代偿获得追偿权等方式,将债权集中到一个主体上,统一进行仲裁申请。

  创新要严守法律底线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为了更高效地解决网贷行业纠纷,很多仲裁机构也在尝试创新。比如湛江仲裁委员会此前就推出了“先予仲裁”,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很多大型网贷平台也与其签订了合作协议。

  依据此前湛江仲裁委的官网介绍,所谓“先予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为保障其合法权利将来得以实现,预防纠纷,避免以后再去仲裁或诉讼的麻烦,促使双方履行确定的条款,而约定通过湛江仲裁委就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提前仲裁,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或据双方要求制作裁决书的一种仲裁形式。

  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24日发布的《厦门市中级法院反映“先予仲裁”模式严重影响执行质效》披露,去年湛江仲裁委通过与多家大型P2P网贷公司达成合作,“以此模式在全国大范围受理网络仲裁案件150余万件,标的额400亿元”。

  厦门中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是给付内容明确的,而湛江仲裁委员会是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借款协议之初、双方尚未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作出的预设性裁决,存在程序瑕疵。

  对于湛江仲裁委这种“创新”和法院执行层面的冲突,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指出,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首席调解员郭玉忠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院关于“先予仲裁”的批复,“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这些投资人通过法律救济自身权益的道路遇到了阻碍。当然由于此次事件还在持续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机会和方式还有较大可能,期待有其他法律及自力救济方式的出现”。

  丁志刚认为,“先予仲裁”凭借所谓的事先签署的调解书,无需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理,即直接出具“裁决书”,可谓是“低成本创新”,但是这种“创新”硬伤太多,只能到此为止。

  “互联网仲裁之所以成为互金平台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还在于其是一种合法合规的贷后管理方式,有助于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网贷行业纠纷;争议解决方式的创新,可以破常规,但不能破法规,创新要严守法律底线,否则就会给相关当事人权益带来损失。”丁志刚说。

  责任编辑:高恒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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