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刘洋)数十名大学生因日常消费通过网络平台信用贷款数千元,还过几期之后,因无法继续还款,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新京报记者今日(4月22日)从北京通州法院获悉,法院开庭审结此案,支持债主闻某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周某等数十名大学生在2017、2018年期间通过某财富管理公司(即网络平台)向闻某借款,一次借款金额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双方通过网络平台签订电子合同,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汇款,合同约定了借款利息以及违约责任等并约定如借款方违约,除偿还本金外,还需承担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多项费用。闻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初期,这些大学生能够按时还款,但随着利息不断增加,他们无法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最终被起诉至法院。
在审理期间,由于这些大学生大多已从学校毕业,经多种送达方式,已无法联系上本人。法院开庭审理时,这些大学生也大多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经法院与闻某沟通,闻某同意将这些大学生已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均作为对本金的偿还,只要求债务人偿还剩余的本金及逾期利息。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了闻某的诉讼请求。
通州法院民三庭法官夏璐表示,根据我国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因此,借款人需要资金时,需经规范的媒介借贷,并注意所签订合同中关于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的约定,应审慎考量自己的还款能力,防止出现大量超前消费,避免过于依赖信用借贷。
编辑潘佳锟校对陆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