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立功
恶意“逃废债”中介一日不除,危害金融稳定甚至损害信用经济和法治建设的这颗毒瘤,就一日得不到根治。然而,铲除毒瘤并不容易,公众认知不清晰,法律界定不明确,是挡在前面的两座“大山”。(4月8日央广网)
“逃废债”是指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所谓“有履行能力”是指有收入来源,或者虽无收入来源,但有可供履行债务的资产,能够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从债务人主观上来看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积极地逃避履行债务,另一种是消极的不作为。而一些不法中介成了恶意“逃废债”的重要推手。
近年来,金融机构遭遇到“逃废债”中介的骚扰已呈现常态化特征,有的地方“逃废债”中介组织的行为日益猖獗,已经形成一条产业链,提供“逃废债”服务并以此获利。如伪造材料、代理投诉、反催收服务。在这一链条中,更有“专业人员”参与,比如债务维权经验丰富的人、从事金融服务多年的中介,甚至还有民事诉讼经验丰富的律师等,他们在恶意“逃废债”产业链中组织健全、分工明确。
恶意“逃废债”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扰乱了金融秩序,加剧了金融风险的扩散,必须要高度警惕。然而令人担忧的是,“感觉违法,但又说不清哪里违法”是公众对“逃废债”中介的普遍认知,甚至有的“逃废债”中介的从业者,也并不知道这些所谓的“维权机构”是“披着羊皮的狼”。这些中介机构通常打着“法律援助”、挂着“某某律师事务所”牌子来招揽“客户”,极具迷惑性。当恶意“逃废债”中介穿上“合法”的“马甲”,上当受骗者也就多了。
“逃废债”中介实际上并没有能力为债务人提供合法的建议,他们的大部分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据专业人士介绍,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由中介误导煽动群众进行群诉、施压,通过所谓的维权方式逃避合法债务的行为,中介机构这样的行为有可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寻衅滋事罪。严重的话,还有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中介机构如果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商誉的,还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另外,中介机构在所谓的服务中,假借各种名义向欠款人收取费用数额较大的,有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诈骗罪。如果中介在这个过程中滥用债务人的个人信息,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更应关注的是,在“逃废债”中介里有很大一批人目的是为了二次收割债务人。一些债务人本想请“逃废债”中介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没想到反被骗取钱财,成为受害人。据报道,张先生在网贷平台上欠款6万多元,向一家“反催收”公司交纳1280元的会员费和相关费用后被对方拉黑;一市民信用卡欠款5万元,向“反催收”团队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卡、借款平台账号等信息后,对方不仅没兑现承诺,还将他的个人信息倒卖给黑中介。事实证明,通过所谓的维权方式逃避合法债务的行为,到头来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近年来,相关部门加大了打击恶意“逃废债”中介的力度,开展专项整治,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有的地方问题还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因此,对于恶意“逃废债”中介的打击力度还要持续加大。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明确法律界定,切实消除公众的困惑,同时也让非法中介没有空子可钻。加强监管,编织由公安、检察、法院、金融部门及行业协会组成的打击“逃废债”的立体网络,明确各部门职能与职责范围,使各方权责统一、有章可循,形成合力。加大惩戒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不法中介以法律援助为名骗取钱财的行为要依法严惩。建立“逃废债黑名单”制度,把失信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其交易、消费、出行、贷款等给予必要的限制,让惩戒形成有效震慑。
恶意“逃废债”也是对债务人信用的二次伤害。要加强宣传和普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健康的金融消费理念,让他们明白,挖空心思走偏门,抱着侥幸心理试图“逃废债”注定行不通。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