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颜斐)赵女士贷款购车中,因汽车销售公司称有两家合作银行,哪家先审批通过就向哪家贷款,遂填了两套贷款手续,最终给自己惹上了官司,上了其中一家银行的“黑名单”。为此,她只得起诉到法院,要求删除其不良信用记录。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改判被告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撤销赵女士个人信用报告中发生过逾期账户的记录。
车贷合同同时签俩银行
据赵女士诉称,2004年6月,她以贷款方式向北京一家汽车贸易公司购车,对方称其有两家合作银行,可由公司代为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自愿提供担保。该公司还承诺,哪家银行先审批通过就办理该银行的贷款手续。应汽车贸易公司要求,赵女士在两套空白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以及划款扣款授权书等文件上签字,并交该公司办理贷款事宜。
贷款取消却入不良记录
同年6月10日,因赵女士从其中一家合作银行先获得贷款,遂通知公司取消另一银行的贷款手续。赵女士说,一个月后,她接到被告银行电话,称贷款已发放并让她按期还款,她才知道该银行的贷款已划至汽车贸易公司账户。当天,她立即与被告银行和贸易公司取得联系,要求解除借款合同,由贸易公司向银行退还贷款。她还于当天把从银行领取的用于还贷的银行卡退还。
去年8月27日,赵女士因办理信用卡等业务被拒绝,遂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阅个人信用报告,发现信用报告上载有她于2004年6月18日向支行贷款34.8万元逾期未还变成呆账的不良信用记录,故诉至法院,要求删除不良信用记录。
被告银行表示,赵女士与本行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合同关系,且一直未能还清借款,该借款合同并未解除,因此不同意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审赢了逃出“黑名单”
一审败诉后,赵女士提出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赵女士与被告银行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但赵女士向时任银行副行长交还了用于还贷的银行卡,支行认可收回该银行卡且确认向赵女士仅提供该银行卡用于还款,现因支行对收回赵女士该银行卡的行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故认定支行此行为表明赵女士无需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故对赵女士要求支行删除其涉案贷款不良信用记录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办车贷别随意签空白合同
对此,该案法官提醒说,在办理汽车贷款业务时,应当严谨审慎,不要随意签订空白贷款合同,尽量避免“一款二贷”现象的发生,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