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蓝色字关注我们~9月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今年的三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接受采访时曾表示,互联网金融机构未来将纳入征信系统。对于征信体系而言,互联网金融机构自有数据与征信系统相结合,确实能够为征信系统数据库提供更加完善的数据参考,信用信息共享最明显的优势就是可以优化营商环境,警示信用风险,降低发展成本。参考网贷监管层上一次在7月初发声“推动良性退出或平稳转型”还是在两个月前,目前的时间还处在进一步压降存量风险工作时间表的三季度阶段,严格落实“三降”要求中。而这次的《通知》要求各地网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但具体什么样的在营的P2P网贷机构才可以直接进入央行征信系统,具体的条件还没有明确显示。主要内容如下:
内容一
各地组织接入征信机构
通知要求,各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辖内在营的P2P网贷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通知里提到的征信机构主要的两个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和百行征信。前者主要以银行为主,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运行和维护的征信系统,也就是常说的央行征信中心,而以往的央行征信中心已将大型银行、部分中小银行及个别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数据纳入征信系统,2019年年初已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的有关信息;后者主要是以P2P为主,很多网贷平台之前都已经接入,百行征信是在2018年3月成立,同年5月正式挂牌,目前数据统计显示,百行征信接入征信系统方面的报送数据机构有101家,整个征信系统收录了个人信息主体6330万人,信贷账户数1亿个,覆盖机构类型从2018年底的P2P、小贷公司等5类机构扩充到城商行、农商行等18类机构。
内容二
打击逃废债、失信人
本次《通知》中对逃废债的打击,提出了失信人名单。具体的筛选标准为:1.企业借款人和个人借款人金额较大者优先(应扣除超过24%以上的利息);2.企业借款人和个人借款人逾期时间较长者优先;3.已进行合法、必要的催收;4.失联、跑路的P2P网贷机构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人员。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筛选标准。这个失信名单不仅仅是针对《通知》中的在营P2P网贷机构,对于之前已退出经营的P2P网贷机构涉及的相关逃废债行为,《通知》要求是持续开展打击,各地互互金整治领导小组、网贷整治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积极配合,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网贷行业失信惩戒有关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8〕115号)精神,收集、筛选相关失信信息并转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要求各地相关部门应组织对失信人名单进行复核,通过各种方式告知失信人,明确还款路径,可给予一定的还款宽限期。宽限期结束后,指定部门对失信人名单加盖公章后,转送上述两家征信机构。对于失信人的惩戒方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P2P网贷领域失信人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鼓励各地依法建立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行为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应依法为各地开展失信联合惩戒提供支持。
内容三
利率36%的红线
本次《通知》中对于利率的问题,要求P2P网贷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归集、报送相关信用信息,并向两家征信机构提供所撮合网贷交易的利率信息。对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人民法院支持的借贷利率的,信息主体有权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向两家征信机构或P2P网贷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PS: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顾
监管上次发声-2019年7月
监管的上一次发声是在2019年7月初,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下一阶段的工作方案:压缩存量,风险出清,推动良性退出或平稳转型,维护各方面稳定。进一步压降存量风险的具体工作时间表为:
2019年第三季度,将继续严格落实“三降”要求,严禁新增互金机构,及时处置随意变更股东或注册地迁址的机构,引导绝大多数机构通过主动清盘、停业退出或转型发展等方式实现风险出清。
2019年第四季度,在合规检查、接入系统、数据核验等工作基本完成的基础上,将逐一对在线运营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多措并举化解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成熟一家、纳入一家”的原则,将整改基本合格机构纳入监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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