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P2P模式下的现金贷业务野蛮式的生长之后,迎接他们的可能并不是收获,而是寒冬!在严重侵犯公民财产及人身安全之后,等待它的必将是严厉的制裁。对于此,足以写一篇论文来加以论述,但是由于篇幅的限制,关于其中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所涉及主体的法律地位,所涉及到的可能存在的法律关系,以及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部份均不加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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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说分析之中的法律关系之前先讲几件小事。
故事一:某天接到强弟的电话,说是要咨询我一点法律问题,说是锅巴在很多平台上借了网贷,现在跑路了,找不到人。然后因为当时预留联系人时,预留的是他的电话号码,所以最近总是被收到各种的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然后问我应该怎么办,当时说来也是没有什么经验,只是告诉他,首先这个钱肯定是不用你还,其次对于陌生的电话号码不要接就是。
故事二:不记得是那个朋友的亲戚,还是其他的什么,说了一件事情,事情的面貌是怎么样的呢?他说是是他的一个亲戚,在网贷公司上班,有一段时间找到了他,让他投资,说把钱给投到他们的公司,公司会帮他把钱给出借出去,然后每个月给他百分之六还是多少的利息,后来他投资了十万,并签订了合同和保密协议,但是在领取了一段时间的利息之后,就再也没有见到利息了,他本想要回本金,却被告知钱已经分散的出借出去了,暂时也要不回来,他也只有不断的签订新的协议。
故事三:在写这篇文章之前,我弟给我说,他的发小“波仔“和”老五“之前借了网贷,之后呢,他表扬了老五说:”这狗贼很聪明,借了网贷,没有留他的电话。“然后批评了波仔,说波仔留了他的电话号码,然后暑假的时候他在成都送了两个月的快递,然后接了一个半月的骚扰电话。还在刚刚给我看了看,波仔收到的开庭通知“。另外要说的是,波仔借了两千还了八百就弄死都不还了,还有一个叫小许的借了两千,还了一万,我弟给他诳了一顿,然后说:“你要借两千块钱,你给我说嘛,我用借呗帮你套现”。
现行的“网贷”模式多样,且在不断的推陈出新。其放贷模式也比较多样,有短期的,也存在分期的,并且对于分期的期限也没有严格的限制,另外种类也是十分的多,诸如美容贷分期,手机贷分期,培训贷分期,购车贷分期,当然了还有不可少的就是现金贷的分期等等,许多的人花明天的钱,圆了今天的梦,但是要知道这个梦并不能够长久。借钱用钱的时候是很爽,但是从还钱的那一天起,便是噩梦的开始。出于所谓的“利弊”权衡,很多的人只能吃瘪。但是本人却认为借款人选择了沉默,国家却应当挥起法律和国家机器的“大棒”狠狠的“揍”。
为什么会需要认定借款本金呢?原因在于“不一致”,不一致的是什么呢,是合同本金和当事人实际收到的本金,或是收到后被变相以包括息费在内的其他费用预先予以扣除了,实际可供借款人支配的钱款并不是借款人借的那样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导致了借款人申请的借款数额和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数额,或是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数额和借款合同载明的数额并不一致的情况出现。那么在此情况下,就应当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可供借款人支配和使用的钱款为借款的本金,并以此为基数计算息费,而不是以借款合同载明的数额为借款本金及计算相关费用。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第四部分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不得撮合或是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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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过本金就应当说息费,由于模式的多样,因此计算方式也应当多样比如说短期借贷,五天,七天或是一个月的那种,还有就是存在较多分期,每期进行等额还本付息的那种,其计算息费的方式也有所不用。但是据我一个在杭州做网络仲裁的一个兄弟所说和现有的部份仲裁委和法院的判决来看,对于此类的案件一般都是“打包”进行计算的。什么意思呢,就是按照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息费标准合在一起进行计算,但是个人觉得这也只是一个暂缓之策,并不能长久。
法律依据:
1.《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关于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第一部分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3.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及重点解读
三、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应当从严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出借人主张系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借款人抗辩所谓现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的,要加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式,坚决予以遏制。
4.《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规范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2015年8月6日)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有使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看,又约定了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此条款的规定,我有一个困扰我的问题我还没有想明白之前问了同学,但是似乎也没有说服我。就是这个关于因逾期产生的费用的最高的红线,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是打包一起算了,还是根据天数进行分割呢?出借人是否可以通过此规定获取利益,另外基于民间借贷的特殊性,本质上借款人和贷款人总是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平台居间的情况下,似乎这种联系就被淡化,甚至是退出,大部分甚至可以说是全部,其实是淡出了居间人的地位,担任了实质上的出借人的角色,进行了“一条龙”的服务,适用相关的规定是否合理,还需要打上大大的问号。而关于这一点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提前还款的部份,还会有一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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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来看,借款人是可以提前还款的,并且提前还款可以只支付借款期间的本息和剩余的借款本金,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否便意味着有约定就应当按照约定,约定不能提前还款的,或者是对提前还款附加了条件的,就应当按照提前还款的条件加以履行。对此立法者的初衷,本人在此加以妄自的揣度,可能是考虑到,出借人之所以同意出借钱款,可能是因为借款人许诺了高额的利息,出借人见有利可图方才能够同意借款,因此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出借人的利息。但是本人却认为,这并不符合利益平衡的原则,给他人钻了空子,成了出借人谋取利益的手段,在这一点上似乎不是那样的近人情,在一定程度上淡化或是混淆了民间借贷同同包括金融借贷在内的其他借贷之间的关系。本人认为在民间借贷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前进行还款,而不应当附加另有约定的除外。应当对借贷双方的意思自治加以限制。
最后想说的是法律在立法之处就因其天然的局限性,但其本质上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其会越来越完善。就以网贷为例,新近在新闻之上,在朋友圈之中,在微博,均可见其整顿和规范的力度在不断的加大。人们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总将得到保障,同时我认为被侵害权利的群体,也应当大胆的发声,不要畏惧此类合同之中所预设的陷阱,不能就合同和维权的成本做简单的加减法,不能成为沉默的大多数。另外在这一市场规范之前,并不建议大家借用网贷,因急于用钱,不要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向亲朋开口。另外网贷的陷阱应当予以警惕,不能只是听取相关客服人员的陈述,进行通话或是聊天要保留相应的证据,另外必须要看借用网贷所要签订的多份又臭又长的借贷合同,不能因为繁琐就不看,但是可以抓重点看,比如说争议的解决,违约责任的承担,息费等相关费用的计费标准以及提前还款的约定,同时也要简单的做个计算,心里才有底。不然借贷一时爽,还贷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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