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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网贷都不上征信,成了老赖也无所谓”,“一个村靠撸网贷致富,催收人员进村催收被围攻”,以后这样的段子将成为历史。日前,监管已经下猛药,将P2P网贷全面接入央行征信,网贷老赖们开始瑟瑟发抖了。
日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发布《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明确规定,支持在营及已退出P2P网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包括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
这意味着,网络借贷也要上央行征信了,长期困扰P2P网贷机构的恶意逃废债行为,将得到有效和精准打击。
关于个人征信
可以了解一下2019年8月16日金秘001都说什么了?
警惕!你快查查自己的信用记录!7月新增失信惩戒信息69.38万条,法院公示失信被执行人33万例!
老赖的“好”日子,没了!
此前,某知名论坛上出现了被很多网友点赞的帖子:某小伙不仅自己借了55家网贷共计元,还“帮助”亲戚朋友以及村里的人借网贷,指导大家怎么才能不还钱。在他的“帮助”下,村里的洋楼拨地而起。
这个事情虽然难辨真伪,不过,也真实的反映了很多网贷借款人的心理,“网贷不用上征信,脸皮厚点,不还钱也没影响”,“凭本事借的钱,为什么要还啊”。
不过,在此次《通知》下发后,相信没人敢说这样的话了,因为,所有网贷平台都要上央行征信了。
此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指导各地将P2P网贷领域严重失信人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百行征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P2P网贷领域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对打击P2P网贷领域恶意逃废债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不过,前期这些纳入工作采取的是分批次、人工纳入的方式,且纳入的是部分严重失信人的信息。互金、网贷整治领导小组此次发文,对于P2P纳入征信系统做了全面、系统的安排。未来,合法在营的P2P机构将悉数接入征信系统。这意味着,P2P业务信息将全部纳入征信系统,这对于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培养借款人信用意识、引导网贷行业合规发展、防范金融风险都具有重大意义。
借款平台倒闭,就一了百了?
曾有身边的网贷借款人称,“我借钱的平台都倒闭了,这个钱就不用还了”,甚至有借款人恶意造谣平台倒闭,希望借此造成投资人恐慌,搞跨平台,以达到不用还钱的目的。
对于上面的情况,此次《通知》也进行了明确。监管强调。要持续开展对已退出经营的P2P网贷机构相关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
《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退出经营的P2P网贷机构,各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积极配合,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网贷行业失信惩戒有关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8〕115号)精神,收集、筛选相关失信信息并转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
有的借款人可能会说,不是我不想还钱,是平台不在了,还给谁啊?别急,监管也给出了安排。各地互金、网贷整治领导小组指定辖内相关部门,组织对失信人名单进行复核,通过各种方式告知失信人,明确还款路径,可给予一定的还款宽限期。宽限期结束后,指定部门对失信人名单加盖公章后,转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
哪些人,被认定为失信人?
监管指出,各地可参考这些标准筛选失信人名单:
1.企业借款人和个人借款人金额较大者优先(应扣除超过24%以上的利息);
2.企业借款人和个人借款人逾期时间较长者优先;
3.已进行合法、必要的催收;
4.失联、跑路的P2P网贷机构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人员。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筛选标准。
成了网贷老赖,有什么影响?
成了网贷老赖,不仅名誉、信用受损,银行贷款、买保险都将受到影响。
《通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P2P网贷领域失信人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
此外,监管鼓励各地依法建立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行为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应依法为各地开展失信联合惩戒提供支持。
《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
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前期,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指导各地将P2P网贷领域严重失信人纳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和百行征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P2P网贷领域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对打击P2P网贷领域恶意逃废债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社会反响正面。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征信体系,加大P2P网贷领域借款人失信惩戒力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在营P2P网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
(一)请各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辖内在营的P2P网贷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
(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合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对外提供信用信息,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息准确和信息系统安全,应当建立异常查询、合规使用监测制度,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及时暂停查询服务。
(三)征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异议处理机制,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P2P网贷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归集、报送相关信用信息,并向征信机构提供所撮合网贷交易的利率信息。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人民法院支持的借贷利率的,信息主体有权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向征信机构或P2P网贷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应当明确已接入的在营P2P网贷机构未来发生退出经营、机构解散等终止事项时已接入信用信息的处理方法。
(五)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对相关征信活动的指导及监督管理职责。
二、持续开展对已退出经营的P2P网贷机构相关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
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退出经营的P2P网贷机构,请各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积极配合,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网贷行业失信惩戒有关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8〕115号)精神,收集、筛选相关失信信息并转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
(一)各地可参考下述标准筛选失信人名单:1.企业借款人和个人借款人金额较大者优先(应扣除超过24%以上的利息);2.企业借款人和个人借款人逾期时间较长者优先;3.已进行合法、必要的催收;4.失联、跑路的P2P网贷机构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人员。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筛选标准。
(二)请各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指定辖内相关部门(简称指定部门),组织对失信人名单进行复核,通过各种方式告知失信人,明确还款路径,可给予一定的还款宽限期。宽限期结束后,指定部门对失信人名单加盖公章后,转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
(三)各地指定部门应设置异议及投诉处理通道,配合征信机构处理相关投诉和异议。
三、加大对网贷领域失信人的惩戒力度
(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P2P网贷领域失信人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
(二)鼓励各地依法建立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行为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应依法为各地开展失信联合惩戒提供支持。
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各部门共同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完善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全面提升网贷行业从业者和借款人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行业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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