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律师以案说法:网贷公司不应将金融成本以“服务费”转嫁为借款人的成本

原标题:甘海滨律师以案说法:网贷公司不应将金融成本以“服务费”转嫁为借款人的成本【案件索引】(2019)粤0192民初号【基本案情】原告广州优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贷公司)与被告李颖、第三人深圳市前海吉顺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

甘海滨律师以案说法:网贷公司不应将金融成本以“服务费”转嫁为借款人的成本

甘海滨律师以案说法:网贷公司不应将金融成本以“服务费”转嫁为借款人的成本

  原标题:甘海滨律师以案说法:网贷公司不应将金融成本以“服务费”转嫁为借款人的成本

  【案件索引】

  (2019)粤0192民初号

  【基本案情】

  原告广州优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贷公司)与被告李颖、第三人深圳市前海吉顺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顺信科技)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宇、第三人吉顺信科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圆均在线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上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优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颖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6元;2.李颖立即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2019年2月17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剩余未还借款本金.36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19年11月16日止为.44元);3.李颖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李颖因生产生活需要存在资金需求,于2018年5月17日与优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于2018年5月17日收到借款1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李颖以等额本息的方式分36期归还借款,每月应偿还优贷公司本息3226.72元。李颖自2019年2月17日第9期开始逾期,《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为10%,李颖逾期后应就其拖欠的款项按合同利率的1.5倍计收违约金,且优贷公司有权要求李颖提前清偿剩余全部借款。经多次催告,李颖仍未清偿债务,已构成违约。按照约定,李颖应立即清偿本息,并支付违约金等费用。

  第三人吉顺信科技陈述称:涉案贷款人是优贷公司,吉顺信科技为优贷公司提供助贷服务。吉顺信科技与李颖签订了小额借款服务合同,管理李颖的借款。吉顺信科技扣款完全是按照与李颖的协议履行的,不存在“砍头息”等其他扣款。

  被告李颖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优贷公司与第三人吉顺信科技已围绕诉讼请求在本院诉讼平台上提交了证据,被告李颖未提交任何证据,也未对原告优贷公司及第三人吉顺信科技的证据发表任何质证意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本院认定证据和查明事实情况如下:

  一、主体信息:

  2015年11月13日,广州市金融工作局批复核准优贷公司设立资格,核准的业务范围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其他经批准的业务。优贷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成立,经营范围为货币金融服务,股东为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5日,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局批复同意优贷公司开业。

  吉顺信科技于2014年12月5日成立,股东为深圳市前海吉信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计算机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商业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研、投资咨询、市场信息咨询、财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均不含限制项目);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礼仪服务、会务策划、公关策划、展览展示策划;承办经批准的商务文化交流活动;投资项目策划;翻译、打印及复印;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网络技术开发。

  上述事实有优贷公司营业执照、广州市金融工作局核准函、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工作局通知、吉顺信科技营业执照证明,且与公开渠道查明的信息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主体关系:

  优贷公司、吉顺信科技、深圳市前海吉信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凯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有《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摘录如下:

  2.1.1优贷小贷与吉顺信科技同意在小用贷款业务领域开展合作,吉顺信科技向优贷公司推荐合格借款人,并作为管理服务商提供合格借款人推荐、贷后管理等资产管理服务。

  2.4.1债务代偿:吉顺信科技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优贷公司出具《债务代偿承诺函》,约定吉顺信科技承诺无条件对每期借款本息逾期超过3个工作日的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违约金向优贷小贷进行当期代偿。

  5.1.2优贷小贷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第三方支付公司代优贷小贷完成各笔借款本息的代扣,并授权吉顺信科技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第三方支付公司发起扣款指令,将资金划扣至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清分账户,当期借款本息直接分账至优贷小贷账户内,当期吉顺信科技应收费用直接分账至吉顺信科技账户内,清分账户内的资金应优先用于支付优贷小贷的借款本息。

  吉顺信科技称,贷款申请平台“敢贷平台”的运营方为吉顺信科技,资金方有多家机构,优贷公司是资金方之一;吉顺信科技作为助贷机构为资金方、借款人提供服务,没有提供放贷资金。吉顺信科技提供的助贷服务包括:寻找客户、验证身份、审核资信、匹配资金方、每月代划扣还款、贷后管理催收。吉顺信科技不针对每笔贷款提供担保,仅根据合作框架协议提供整体性差额补足担保义务,第三方存证服务由专门的服务商提供,吉顺信科技仅提供相关技术链接服务。吉顺信科技根据向借款人提供的服务向借款人收取相应的费用。

  优贷公司称,其与吉顺信科技的合作协议并未约定合作费用,也未就吉顺信科技提供的助贷服务向其支付过任何费用。优贷公司与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宝付公司提供的网络电子支付服务,由优贷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吉顺信科技的母公司深圳市前海吉信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杭州尚尚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尚尚签公司开发的在线电子签约功能,并由深圳市前海吉信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上上签电子签约平台服务协议》、《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网络支付合作协议》、“敢贷平台”著作权情况及当事人陈述证明,在无相反证据否定其真实性的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

  三、案涉贷款申请流程及案涉贷款情况:

  优贷公司称,案涉贷款是在吉顺信科技运营的“敢贷平台”上完成申请-放款。贷款流程如下:

  1.申请阶段。第一步:借款人下载“敢贷”APP后,点击“立即申请”按钮,进行贷款申请提交。第二步:借款人在敢贷APP界面逐步骤填写或提交贷款授信所需各项信息与资料。第三步:敢贷平台后台通过机器模型与人工核验结合的方式,对借款人提交的信息与资料进行审核。第四步:审核通过后给出授信额度,借款人可自主选择申请提取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

  2.签约阶段。第五步:如果借款人选择申请贷款,会进入视频面签环节,要求借款人本人接听并录像。第六步:视频面签环节通过后,系统根据匹配的资金方要求,向借款人推送相关全套电子协议。点击链接可浏览合同全文。该“合同签署”界面写明“请仔细阅读以下协议,确认无误后确定提现”,要求勾选确认的文件有《借款合同》《担保同意书》《委托划款协议》《划款授权委托书》《客户还款计划说明书》《借据》。第七步:借款人需要在手机屏幕亲自签署本人名字作为电子签章以确认对合同条款的书面认可。借款人签署完本人全名后,系统会清晰展示借款人本人签名落款于合同相关签署页的相应位置,代表借款人履行合同的完整签署过程。借款人点击“确认签名”进入最终提交环节。第八步:借款人点击确认签名后,电子合同签约服务商向借款人预留手机号发送验证码,借款人输入验证码后才能完成电子签约。第九步:电子合同签约服务商根据借款人上一步骤通过短信验证码的授权确认见证合同完整签约,整个签署过程完整存证于电子签约服务商云平台服务器并加注时间戳存证。系统此时将签署成功信息推送至APP界面反馈给借款人。

  3.放款环节。借款人签约完成后,优贷公司会根据借款人签署的合同核验无误后进入放款环节,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合同约定的款项放款至借款人预留的银行卡。

  优贷公司提交的签约视频显示,李颖本人在申请贷款时手持身份证,通过电话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导口述手机屏幕上呈现的文字,内容如下:本人李颖,身份证XX,现通过敢贷平台申请贷款,我愿意对我在敢贷平台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同意敢贷平台拍摄、上传并使用本视频。

  案涉《借款合同》约定:1.出借人(甲方)优贷公司,借款人(乙方)李颖。特别提醒:乙方确认已清楚知悉并充分理解本次借款所涉相关信息,最终同意向甲方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并知悉该等贷款系由吉顺信科技作为贷款人的贷款服务顾问。2.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借款利率10%,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日为每月17日及借款期限届满之日2021年5月17日。款项发放至李颖名下尾号3378的平安银行账号内。还款顺序: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利息、本金。3.违约责任。乙方欠息超过三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的,除需要按照当期应还借款本金继续计算并支付利息外,对逾期未支付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的1.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书面同意展期还款期限的除外),直至本息偿清为止。《借款合同》签章处有优贷公司、李颖的电子签章。

  优贷公司提供电子签约服务商杭州尚尚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上上签电子签约云平台电子签约数据证据报告》证明,合同签署参与方之身份均已由相应平台根据其验证规则验证完成实名认证,并由具有资质的数字证书机构颁发证书。尚尚签公司采用业内通过的数字证书、时间戳、哈希算法等技术为用户实现电子签名,合同签署主体李颖,广州优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10时26分9秒在“上上签电子签约云平台”发送并于2018年5月17日10时27分46秒签署完成了合同编号为QZXA2的电子合同借款合同。优贷公司另提供其与李颖签订的《委托划款协议》的《电子签约数据证据报告》,证明该文件电子签名亦为借款人李颖签署。

  案涉贷款情况有李颖本人的签约视频、经数字签名技术加密的《借款合同》由第三方存证机构使用校验技术得出未经改动的结论,真实性可予以认定。案涉贷款流程与李颖的贷款情况可以印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予以采信。

  四、吉顺信科技在本案中的助贷情况

  吉顺信科技主张与李颖在贷款过程中在线上签订了《委托划款协议(深圳)》、《小额借款咨询服务合同》。《小额借款咨询服务合同》约定:1.主体信息。甲方吉顺信科技,乙方(借款人)李颖。甲方推荐乙方向优贷公司申请借款,并在此过程中为乙方提供咨询、办理借款申请、还款管理等服务。如经甲方推荐,前述借款匹配成功,乙方及优贷公司将共同签署《借款合同》,乙方同意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按期足额还款。2.息费约定。乙方确认借款本金为10万元。鉴于在通过优贷小贷办理借款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咨询,为乙方办理申请、调查、审批等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咨询费及服务费。服务费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结清日止,按月收取,由乙方在每期还款日缴纳给甲方,咨询费在第一期还款日一次性收取。费用如下:首期服务费、其他各期服务费、征信查询费、扣款失败手续费、上门考察费、正常还款履约保证金。3.借款逾期及费用:乙方未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及约定的各项费用的,应当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乙方发生逾期即为能按期足额归还档期应还本息及各项费用的,乙方同意由甲方代为偿还,甲方代偿后即取得代偿款项的债权,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委托划款协议》约定:吉顺信科技公司(甲方)为了方便客户(乙方)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缴纳费用,根据《小额借款服务合同》,由甲方提供托收付清单,乙方同意其开户银行收到托收付凭证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代收系统,将款项自动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

  以下为优贷《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李颖的签名:

  以下为依次为优贷《委托划款协议》、吉顺信《委托划款协议(深圳)》和《小额借款咨询服务合同》中借款人李颖的签名:

  经比对,优贷《委托划款协议》、吉顺信《委托划款协议(深圳)》和《小额借款咨询服务合同》三份文件中李颖的电子签名高度近似,但与《借款合同》中的电子签名明显不同。贷款流程中,吉顺信《委托划款协议(深圳)》和《小额借款咨询服务合同》未出现在线上合同签署列表中,未显示这两份文件的签署节点。优贷公司和吉顺信科技称,合同列表可能会因出资方的不同导致所展示的合同不同,但未对上述文件签署的时间节点以及电子签名高度近似的情况作出合理解释。优贷公司已提交尚尚签公司出具的《电子签约数据证据报告》证明李颖在优贷《委托划款协议》中电子签名的真实性,但吉顺信科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委托划款协议(深圳)》和《小额借款咨询服务合同》也使用了数字签名技术加密并经校验证明未经改动,故这两份文件的内容和电子签名无法确定是否未经篡改,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五、履约情况:

  2018年5月17日17:41:29,优贷公司通过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李颖名下平安银行的账户发放贷款10万元。优贷公司称,其委托吉顺信科技每月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扣款指令,宝付公司在完成划扣后将资金划扣至清分账户,由吉顺信科技对划扣来的款项进行清分,一部分用于清偿李颖的借款,一部分用于支付吉顺信科技的各项服务费用。由于还款数据存储于敢贷平台,故由吉顺信科技提交后台数据予以证明,另提交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划扣明细予以佐证。根据优贷公司提交的还款明细表、吉顺信科技提交的后台数据、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扣款记录,李颖的还款情况如下:

  2018年6月15日李颖被优贷划扣6385元(其中本金2393.4元,利息833.3元);

  2018年7月16日李颖被宝付平台划扣3957元(其中本金2413.3元,利息813.4元);

  2018年8月15日李颖被宝付平台代扣3957元(其中本金2433.4元,利息793.3元);

  2018年9月14日李颖被宝付平台代扣3957元(其中本金2453.7元,利息773元);

  2018年10月15、16、17日李颖被宝付平台代扣3957元(其中本金2474.2元,利息752.6元);

  2018年11月16日李颖被宝付平台代扣3957元(其中本金2494.8元,利息731.9元);

  2018年12月17日李颖被中金支付平台代扣3977元(其中本金2515.6元,利息711.1元);

  2019年1月16日李颖被京东支付平台代扣3957元(其中本金2536.5元,利息690.2元);

  2019年2月18日李颖被中金支付平台和京东支付平台代扣3957元(其中本金2393.7元,利息669元)

  还款明细显示,李颖已归还第1至9期债务,自第10期(应还款日2019年3月17日)起逾期再未归还任何款项。优贷公司和吉顺信科技主张,根据《借款合同》《小额借款咨询服务合同》的约定,李颖已还的元款项被清分为本金.64元、利息6767.84元,吉顺信费用8884.52元(其中征信费100元、首期服务费2000元、综合服务费6600.52元、滞纳金144元、扣款失败费40元)。剩余300元未解释去向。

  李颖在收到本院邮寄的证据材料后未对优贷公司和吉顺信科技陈述的还款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证伪,故本院对李颖的还款数额元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被告李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优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元、利息和违约金(2019年2月18日至3月17日的利息为569.3元,自2019年3月18日起,利息和违约金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优贷公司具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合法资质,本案为签订和履行均在互联网上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一为优贷公司与李颖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从借款主体和借款意愿来看,“敢贷”平台视频证据可以证明李颖本人具有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不特定主体借款的意愿,在贷款过程中需要通过其提供的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完成电子签名,而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具有私密性和对应性,由李颖本人掌控,也可以印证借款人的身份及真实借款意愿。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来看,电子签约服务商出具的《电子签约数据证据报告》已作出“签署主体李颖在《借款合同》上完成了电子签名”的结论,可以认定《借款合同》为李颖本人签订,内容未经篡改真实可信。从本案合同信息的披露情况来看,借款流程显示,借款人在手机屏幕上签署本人名字后,手机屏幕上会展示合同正文,并会对签名位于合同签署页的相应位置进行明确提示,由借款人进行确认并输入手机验证码完成电子签约。《借款合同》内容已在手机屏幕上进行了展示,李颖应当知晓平台推荐的贷款人为优贷公司。李颖选择互联网平台作为媒介并与平台推荐的贷款人实施了签约行为,借款已汇入本人账户,双方形成了借贷合意,故优贷公司与李颖的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

  本案争议焦点二为吉顺信科技收取费用的性质。吉顺信科技主张其收取的费用为提供助贷服务的对价。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吉顺信科技的收费依据《小额借款咨询服务合同》未经数字签名技术存证,且存在签署节点不明及与其他文件中借款人签名雷同的问题,真实性无法确认,无法证明李颖本人知晓并同意服务合同约定,吉顺信科技收取服务费并无真实的合同依据。其次,吉顺信科技主张其作为助贷机构为借款人撮合匹配资金方,为优贷公司贷款业务提供支持和帮助。但从其与优贷公司的合作模式来看,其为优贷公司提供的助贷服务包括搭建平台、寻找客户、验证身份、审核资信、签署合同、委托第三方存证、每月代划扣还款及清分、贷后管理催收,也就是整个贷款流程除贷款出资和放款指令由优贷公司直接负责之外,其余环节均以外包形式由吉顺信科技独立完成,但优贷公司并未就上述助贷服务向吉顺信科支付任何费用。本院认为,优贷公司作为取得牌照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应具备独立有效开展线上贷款业务的基本能力,身份核验、授信审批、合同签订、划扣款项等核心环节直接影响到贷款安全,应当由优贷公司直接主导和控制,在上述环节中产生的费用也是优贷公司必须支出的合理运营成本。优贷公司在不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默许合作机构向借款人直接收取费用,实质上是利用贷款人的优势地位,通过将核心业务外包的方式将基础运营成本以“服务费”名义转嫁为借款人的借款成本,借以减少应当支出的合理成本,从而变相提高自己的利息收入。借款人被划扣的咨询费、每期服务费、征信查询费、扣款失败手续费、正常还款履约保证金等名目繁多的费用,实质是以各种“服务费用”的名义为优贷公司代付其运营成本.这些费用的收取既缺乏真实有效的合同依据,又明显有失公允,助贷服务费用应作为运营成本由优贷公司直接向助贷机构支付,而不因向借款人收取,故本院认定李颖已被划扣的费用系优贷公司在《借款合同》之外的利息收入,应从案涉贷款的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

  本案的第三个争议焦点为借款人应还本金金额。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优贷公司按照年利率10%计收借款期内利息;如借款人逾期,除需要按照当期应还借款本金继续计算并支付利息外,对逾期未支付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的1.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故李颖应以剩余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利息及违约金。因前述本院认定吉顺信科技每期划扣的费用应作为李颖的还款从借款本金中逐笔扣除,故本金应相应予以调整。经核算,截至2019年2月18日,李颖尚欠本金.3元(计算方式详见附表)。

  综上分析,优贷公司与李颖的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优贷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李颖应当依约向优贷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李颖已被划扣的费用应作为优贷公司在《借款合同》之外的利息收入,从案涉贷款的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本案中,助贷公司并没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放贷牌照,本身并不能直接发放贷款,也不具备对贷款风险进行兜底的能力。但在其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模式中,助贷公司履行了除出资、下达放款指令之外的所有职能,可以直接对第三方支付作出扣划指令以控制资金流,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揽客、催收及起诉,甚至对不良贷款提供担保进行风险兜底,客户所有原始电子数据均储存于助贷公司的数据服务器上。小额贷款公司不仅不需要支付任何助贷费用,还借此将债务风险和运营成本变相转移。此种模式已突破助贷机构的业务边界,实质上已属于借助贷之名、行放贷之实,不仅严重增加借款人的融资成本,直接损害借款人利益,而且由于助贷机构在风险控制、资金管理、贷后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短板,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发放、资金安全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授信审查、风险控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经营至关重要,不适宜将此类业务外包给助贷机构,以避免相关金融风险的发生。助贷机构亦不应突破业务范围和合法边界,变相从事放贷业务。

  【裁判要旨】

  小额贷款公司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收取服务费用已取得借款人明确同意且符合公平原则如果小额贷款公司自己不支付助贷服务对价,而是默许助贷机构向借款人直接收取“助贷服务费”,实质上是利用贷款人优势地位,将金融科技成本以“服务费”名义转嫁为借款人的借款成本,其收取行为明显有失公允,故应认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以减少支出方式获得了合同约定之外的收人,借款人支付的服务费应作为还款从尚欠贷款中予以扣除。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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