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消息,杭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其官方发布《关于积极配合杭州市网络借贷风险处置工作的通知》。称对杭州市行政辖区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风险处置工作提出了9项要求。
通知显示,拟退出的P2P网贷机构,不得单方面宣告完成清盘,须完成余额清零、ICP注销、公司注销并经管理部门同意销号后方可完成退出。
1、P2P网贷机构待偿余额不得新增,并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逐步压降。
2、P2P网贷机构出借人人数不得新增,并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逐步减少。
3、P2P网贷机构不得新增违规业务,存量违规业务必须持续下降,于2019年6月前全部结清。
4、P2P网贷机构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股东和机构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风控、技术等关键岗位负责人不得失联,确保IT运营,资金清算和债权清收等工作正常进行。上述人员如因特殊原因辞职的,须向市、区两级金融管理部门及本协会提前报备,并书面承诺积极配合相关工作P2P网贷机构在中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用户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并积极配合管理部门使用。
5、P2P网贷机构不得新增分支机构。
6、P2P网贷机构原则上不得变更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变更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特殊情况需变更的,须向市、区两级金融管理部门及本协会提前报备。
7、已出现兑付风险或拟退出的P2P网贷机构,不得开展新业务,平台要关闭出借用户开户、充值、投标等功能,仅保留还款、提现等功能,直至资金清退完毕。
8、凡是拟退出的P2P网贷机构,不得单方面宣告完成清盘,须完成余额清零、ICP注销、公司注销并经管理部门同意销号后方可完成退出。
9、自始未纳入我市网络借贷整治范围的、在合规检查中未开展自查的、以及提交了自查报告但未通过行政核查的三类机构不得继续开展P2P网贷业务,存量业务必须逐步清退。如继续从事网络借贷业务将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进行处理。
网贷天眼此前报道,12月6日,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专项整治期间有关行为的通知》。该通知,主要从P2P网贷机构人员变更、经营地址变更、待偿余额、出借人数、违规业务增量、业务拓展、清盘流程等方面对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期间,注册或实际经营地位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网络借贷信息机构提出十项自律规定。
附通知原文: